{"billNo":"106051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消防法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3070200400"}],"提案人":["黃秀芳","劉建國","陳瑩"],"連署人":["江永昌","施義芳","許智傑","趙正宇","邱泰源","郭正亮","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鍾孔炤","張廖萬堅","陳明文","張宏陸","邱志偉","蔡適應","鄭寶清","洪宗熠","蘇治芬","高志鵬","吳焜裕","呂孫綾","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1:59: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0954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0954","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劉建國、陳瑩等24人，有鑑於「殘障福利法」已於1997年4月18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條文中之「傷殘」、「殘障」等用語，均已修訂為「身心障礙」一詞，經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二條中仍有「傷殘」用語，顯見法規已不符時宜，實應配合修正，以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爰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據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傷殘」之用語，顯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爰配合修正。","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n\n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n\n二、調度運用之車輛、船舶、航空器、裝備於調度、運用期間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致裝備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n\n三、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傷殘或死亡時，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人民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致裝備耗損、患病、傷殘或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37","說明":"「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原條文中「傷殘」、「殘障」等用語，均修訂為「身心障礙」，據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傷殘」之用語，顯有歧視之意涵，不宜繼續使用，爰配合修正。","修正":"第三十二條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n\n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n\n二、調度運用之車輛、船舶、航空器、裝備於調度、運用期間遭受毀損，該轄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致裝備耗損者，應按時價給付。\n\n三、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辦理。\n\n人民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致裝備耗損、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