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9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0人","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10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2070200100"}],"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林俊憲","何欣純","陳曼麗","吳玉琴","吳思瑤","吳秉叡","段宜康","鍾佳濱","蔡易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江永昌","蔡培慧","鄭運鵬","趙正宇","李麗芬","蕭美琴","邱泰源","吳焜裕","呂孫綾","莊瑞雄","黃偉哲","陳瑩","王榮璋","黃國書","陳素月","蘇巧慧","邱議瑩","郭正亮","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1-05"]}],"mtime":"2024-01-18T21:50: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03","last_time":"2018-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0961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0961","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0人，鑑於當前我國人民團體發展活絡，對人民團體之解散及其後續財產之清算並無相關規範，為避免因此所生紛爭以致阻礙人民團體組織之健全發展，故援引民法及公司法關於之團體解散及其後續清算之規定，特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人民團體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並考量政治團體具備公共性，明定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當前我國人民團體發展活絡，對人民團體之解散及其後續財產之清算並無相關規範，為避免因此所生紛爭以致阻礙人民團體組織之健全發展，故參酌民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人民團體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並考量政治團體具備公共性，明定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當前對人民團體之解散及其後續財產之清算並無相關規範，故參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n\n三、第二項參酌民法第四十一條定之。\n\n四、第三項參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之。\n\n五、政治團體具備公共性，故於第四項明定其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公庫。","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　人民團體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n\n前項清算程序，準用民法之規定。\n\n解散之人民團體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n\n政治團體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公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9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