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9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800"}],"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呂孫綾","莊瑞雄","何欣純","江永昌","陳瑩","黃偉哲","吳思瑤","陳素月","蔡培慧","王榮璋","蘇巧慧","陳曼麗","鄭運鵬","李麗芬","吳玉琴","趙正宇","黃國書","吳秉叡","段宜康","蕭美琴","邱議瑩","鍾佳濱","蔡易餘","郭正亮","吳焜裕","鍾孔炤","林俊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15,36-1"}],"mtime":"2024-01-18T21:59: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8-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0965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0965","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近年屢傳支領各種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之人員，於領受期間因受中共之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吸收，利用在職時人脈在國內發展組織，進行間諜活動，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前述犯行已違反對國家效忠之義務，亦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但依現行法規，犯前項之罪者仍得繼續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追繳其實行犯罪期間所領之給與，嚴重違反公平正義。爰此提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已有多名軍官於在役或退役被中共吸收，利用在役時人脈在國內發展組織，進行間諜活動；違反效忠國家之義務，亦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倘若以現行國家安全法二條之一判刑定讞，依現行法規，犯前項之罪者仍得繼續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追繳其實行犯罪期間所領之給與。\n二、除軍職人員外，倘有支領各種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之文職人員，其亦可利用在職身分地位遂行上述犯行。因此無論軍職、文職人員，應一併適用之。是故提出本案。","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支領各種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其間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已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危害國家安全，又領受國家給付之退休（職、伍）給與，嚴重違反公平正義，為對是類人員喪失退休（職、伍）給與，並追繳已支領退休（職、伍）給與，俾維公法給付之正確性。\n\n三、增列第二項，應追繳月退休（職、伍）給與者，應以其實行犯罪期間開始計算。\n\n四、考量第一項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如有違反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又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亦已違反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動搖期領受公法給付之正確性，爰增訂第三項準用停止退休（職、伍）給與之規定。","增訂":"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犯前條第一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退休（職、伍）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前項所述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n\n第一項有關停止領受權之規定，於所犯係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及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9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