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議案名稱":"「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麗善","江啟臣"],"連署人":["陳宜民","呂玉玲","蔣萬安","柯志恩","孔文吉","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王育敏","曾銘宗","盧秀燕","許毓仁","林為洲","林麗蟬","吳志揚","楊鎮浯","馬文君","黃昭順","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1: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51號委員提案第20967號","laws":["01468"],"提案編號":"51委20967","案由":"本院委員張麗善、江啟臣等22人，全民國防教育法為國防教育的基本法源，有鑑於原條文中全民國防教育範圍有所不足，其次傳播媒體多樣化，網路宣傳全民國防教育，最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機關名稱有所變更。本席等特提出「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與修改相關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國防教育的實施時間修改為定期方式，其次增列相關文字，將第十條之各主管機關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另外由於我國共諜滲透猖獗，整體國民的保防教育需大幅加強，兩者納入其教育範圍。\n二、網際網路發達，第九條將大眾傳播媒體納入網路媒體入內，以配合全面宣導國防教育的目標。\n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兩機關變更名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文化部。","對照表":[{"law_id":"01468","law_name":"全民國防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國防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n\n一、學校教育。\n\n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n\n三、社會教育。\n\n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5","說明":"一、定期方式的相關規定由國防部與各地方政府共同訂定之。\n\n二、增列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教育與全民保防教育在全民國防教育範圍。","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定期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n\n一、學校教育。\n\n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n\n三、社會教育。\n\n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n\n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教育。\n\n六、全民保防教育。"},{"現行":"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n\n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8","說明":"修改行政機關名稱。","修正":"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n\n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9","說明":"傳播媒體的多樣化，網際網路已是許多人接收訊息的重要管道，本條文將大眾傳播媒體修訂為大眾與網路傳播媒體，更為完備。","修正":"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與網路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現行":"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n\n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11","說明":"修改行政機關名稱。","修正":"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n\n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