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10702002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蘇震清","蔡易餘","劉櫂豪","鄭寶清","洪宗熠","李昆澤","陳歐珀","鄭運鵬","蔡適應","李俊俋","張宏陸","吳焜裕","劉世芳","黃國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7120820"}],"mtime":"2024-01-18T22:00: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20971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20971","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增修「防狼師條款」，即本法第四章（罰則）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除了應該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之外，並須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與進修相關行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學習進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n\n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9","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本法第七條條文，增修「防狼師條款」，即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除了應該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之外，並須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與進修相關行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學習進修。","修正":"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n\n第四章之犯罪確定者相關資料，應通報中央社政機關予以核備及彙整，並建立及管理電子資料庫，以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n\n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