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鄭運鵬","陳歐珀","李俊俋","劉世芳","劉櫂豪","李昆澤","葉宜津","尤美女","陳亭妃","陳素月","周春米","張廖萬堅","林俊憲","鄭寶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1: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97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975","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鑑於在高等教育轉型過程中，學生之實務經驗訓練與培養受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然在學生參與企業實習部分，相關之勞動權益保障卻未如建教生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為避免少數不肖企業利用此灰色地帶在學生實習過程進行勞動剝削，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2","說明":"鑑於在高等教育轉型過程中，學生之實務經驗訓練與培養受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然在學生參與企業實習部分，相關之勞動權益保障卻未如高級中學之建教生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為避免少數不肖企業利用此灰色地帶在學生實習過程進行勞動剝削，爰於本條次新增「實習生」等文字，使實習學生亦得受勞動基準法之基本保障。","修正":"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實習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