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柯志恩","陳學聖","許淑華"],"連署人":["曾銘宗","張麗善","顏寬恒","蔣乃辛","林為洲","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蔣萬安","林麗蟬","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1: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7號委員提案第20978號","laws":["01050"],"提案編號":"1767委20978","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柯志恩、陳學聖、許淑華等16人，有鑑於提昇國民體能乃為國力強盛基礎要素，故此為持續推動與發展運動風氣，全面提升國人體能之強健，並以國家力量系統性的培訓選手，增強國際奪牌機會，加強國際體育交流，同時扶植及輔導最具未來經濟發展潛力之運動產業，然而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不敷前述需求，故此特提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為行政院體育部，並在中央機關組織增加相對應部與司之數量，以符合實際需求及世界潮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成為人類重要之活動項目，藉由適當的運動可以達到國民健康維持、體力提升，以及人格養成等多元目標。由於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社會環境與價值觀念也連同改變，國民健康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關注之焦點，體育運動發展儼然成為衡量國家進步與國民生活品質之重要指標。\n二、為提昇國民體能達到國力強盛之基礎要素，應持續推動與發展全民運動風氣，並藉由國家之力量系統性的培訓運動選手，以增強國際競技比賽奪牌機會，並加強國家間體育交流、推動運動外交營造友善國際環境，同時推動極具未來潛力之運動產業，以此帶動經濟動能。\n三、綜觀提升體育之各項要素與條件，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爰具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三十條」修正草案，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其位階為體育部，並在中央機關組織增加相對應部與司之數量，以符合實際需求及世界潮流。","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n\n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n\n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n\n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n\n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n\n二、由於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爰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其位階為體育部，在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之部會數量。","修正":"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n\n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n\n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n\n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n\n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現行":"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n\n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n\n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6","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n\n二、為因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修正，於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司的數量。","修正":"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n\n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n\n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