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體育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柯志恩","陳學聖","許淑華"],"連署人":["蔣乃辛","林為洲","徐志榮","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顏寬恒","張麗善","陳宜民","蔣萬安","曾銘宗","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2: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0977號","laws":["05411"],"提案編號":"787委20977","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柯志恩、陳學聖、許淑華等16人，有鑑於提昇國民體能乃為國力強盛基礎要素，故此為持續推動與發展運動風氣，全面提升國人體能之強健，並以國家力量系統性的培訓選手，增強國際奪牌機會，加強國際體育交流，同時扶植及輔導最具未來經濟發展潛力之運動產業，然而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不敷前述需求，故此特新增「體育部組織法」草案，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為體育部，以符合實際需求及世界潮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成為人類重要之活動項目，藉由適當的運動可以達到國民健康維持、體力提升，以及人格養成等多元目標。由於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社會環境與價值觀念也連同改變，國民健康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關注之焦點，體育運動發展儼然成為衡量國家進步與國民生活品質之重要指標。\n二、為提昇國民體能達到國力強盛之基礎要素，應持續推動與發展全民運動風氣，並藉由國家之力量系統性的培訓運動選手，以增強國際競技比賽奪牌機會，並加強國家間體育交流、推動運動外交營造友善國際環境，同時推動極具未來潛力之運動產業，以此帶動經濟動能。\n三、綜觀各項基本要素與發展條件，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早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爰具新增「行政院體育部組織法」草案，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為行政院體育部，以符合實際需求及世界潮流。\n四、條文說明：\n(一)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n(二)明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n(三)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n(四)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草案第四條）\n(五)明定本部各職稱及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n(六)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對照表":[{"law_id":"05411","law_name":"體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體育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n\n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n\n三、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六、國際各項競技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n\n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n\n九、運動產業之扶植、輔導及發展。\n\n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n\n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但是考量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故此在本條重申機關人員職稱及官等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五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