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鄭寶清"],"連署人":["余宛如","吳秉叡","莊瑞雄","陳素月","施義芳","吳玉琴","鍾孔炤","蘇巧慧","邱泰源","李麗芬","郭正亮","李俊俋","陳曼麗","葉宜津","江永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0: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0938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20938","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鄭寶清等18人，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隨車徵收」之方式顯不符比例原則，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及公平，並為改善空氣品質、降低汙染源及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服務設施，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正為「公路使用費」，且其徵收費率由主管機關依車輛對於公路造成負荷之程度訂定之，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照汽車汽缸排氣量預估固定金額，並以「隨車徵收」之方式徵收，且其徵收目的原係用於公路維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故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正為「公路使用費」。\n二、隨車徵收的模式，無論車輛使用道路之多寡一律隨車徵收，與汽燃費徵收目的明顯有所違背。故為改善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應由主管機關依已登記核發統一牌照之機動車輛對公路造成負荷程度訂定徵收費率。\n三、基於部分城鄉大眾運輸建設發展不均之情形，為保障國民均等的自由遷徙之權利，若部分地區大眾運輸設施服務未達一定程度者，其公路使用費得酌減之。\n四、公路使用費應由交通部統籌分配，並應專款專用於公路維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且為敦促政府資訊公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故明訂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將其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之使用情形及成效定期公告。","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為明確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修正文字並將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費」。\n\n二、現行汽燃費之徵收方式是採用隨車徵收，但為達合理及公平徵收及鼓勵大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目的，徵收方式以登記核發統一牌照之機動車輛對造成公路負荷影響程度訂定。但為保障人民均等的自由移動之權利，若大眾運輸設施服務未達一定程度之地區，因無其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之選擇，而僅能仰賴公路，故其公路使用費應酌減之。\n\n三、新增第四項：為敦促政府資訊公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增進人民對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情形，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定期公告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的使用情形，讓民眾能清楚知道經費使用狀況，並減少挪用缺失。","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費。\n公路使用費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依已登記核發統一牌照之機動車輛對公路造成負荷之程度訂定之。但大眾運輸設施服務未達一定程度之地區，其公路使用費應酌減之。\n公路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n\n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將其辦理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經費使用情形及其成效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