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王惠美","林麗蟬"],"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林為洲","呂玉玲","陳學聖","孔文吉","許淑華","張麗善","王金平","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王育敏","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19"}],"mtime":"2024-01-18T22:02: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9-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0986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0986","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王惠美、林麗蟬等17人，鑑於國內企業發展新興科技、拓展海外市場往往因缺乏先驅技術人才及熟悉他國文化之人才而遭遇困難，對於外籍高級技術人才之引進需求日漸升高。惟現今全球人才流動快速，各國紛紛推出高級人才吸引政策，我國對於外國高級人才之全球吸引力及留才力排名逐年下降。由於工作簽證受限於法規限制，仍面臨包括居留年限、金融信用限制、子女及配偶簽證等困難，故一國永久居留權之申請規定往往為國際間用以吸引高級技術人才之政策，例如日、韓、中國大陸等地均已宣布鬆綁永久居留申請規定政策。又放寬永久居留權規定未降低我國審核外籍高級技術人才之門檻，僅係增加留才、攬才誘因，並有助於改善我國勞動力老化情形，於我國就業市場影響較小。故為提升我國外國高級人才吸引力，增進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力，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規定外國人經勞動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工作，即具一定專門性技術或技能之專業人員，於符合主管機關一定技能或財產資格，確為我國產業升級轉型發展所需者，其申請我國永久居留權之資格由居留滿五年降為三年，以提升我國攬才、留才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企業發展新興科技、拓展海外市場，往往因缺乏先驅技術及熟悉他國文化之人才而遭遇困難，例如：高科技產業及創新科技事業等，因國內人才培育不及及著眼全球市場，需仰賴熟悉他國文化之外籍專業人才以加速研發及擴展，對於外籍高級技術人才之需求日漸升高。\n二、惟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全球競爭力報告（Global Competiveness Report），於全球140個受調查經濟體中，我國2016年吸引人才能力（Country capacity to attract talent）一項全球排名第62，較前一年倒退6名；留才力（Country capacity to retain talent）一項，則連兩年維持全球第39名，顯示我國對專業人才之吸引力及留才能力有待加強。\n三、由於工作簽證受限於法規限制，仍面臨包括居留年限、金融信用限制、子女及配偶簽證等困難，故一國永久居留權之申請規定往往為國際間用以吸引高級技術人才之政策，例如日本及韓國均推出外籍人才於符合一定資格時，其永久居留權申請資格自五年縮短為三年及一年；中國大陸則針對外籍高級人才、外籍華人放寬申請資格。\n四、又放寬永久居留權規定未降低我國審核外籍高級技術人才之門檻，僅係增加留才、攬才誘因，並有助於改善我國勞動力老化情形，於我國就業市場影響較小。故為提升我國外國高級人才吸引力，增進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力，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規定外國人經勞動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工作，即具一定專門性技術或技能之專業人員，於符合主管機關一定技能或財產資格，確為我國產業升級轉型發展所需者，其申請我國永久居留權之資格由居留五年降為三年，以提升我國攬才、留才誘因。","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n\n一、二十歲以上。\n\n二、品行端正。\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n\n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　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n\n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n\n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n\n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n\n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n\n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n\n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30","說明":"一、我國企業發展新興科技、拓展海外市場，往往因缺乏先驅技術及熟悉他國文化之人才而遭遇困難，對於外籍人才之需求日增。惟隨世界各國紛紛推出外籍人才吸引政策，我國全球留才、引才競爭力評比逐年退步，不利我國企業發展。\n\n二、由於工作簽證受限於法規限制，仍面臨包括居留年限、金融信用限制、子女及配偶簽證等困難，故一國永久居留權之申請規定往往為國際間用以吸引高級技術人才之政策。又放寬永久居留權規定未降低我國審核外籍高級技術人才之門檻，僅係增加留才、攬才誘因，並有助於改善我國勞動力老化情形，於我國就業市場影響較小。\n\n三、爰提案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經勞動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工作，即具一定專門性技術或技能之專業人員，於符合主管機關一定技能或財產資格，確為我國產業發展所需者，其申請我國永久居留權之資格由居留五年降為三年，以提升我國攬才、留才誘因。\n\n四、其餘條文配合第二項增訂修訂。","修正":"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n\n一、二十歲以上。\n\n二、品行端正。\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外國人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工作，確為我國產業升級轉型發展所需者，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不受前項連續居留五年限制。\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n\n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n\n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n\n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n\n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n\n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n\n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n\n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n\n第二項所稱確為我國產業升級轉型發展所需者之技能與要件，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