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22070203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何欣純","黃秀芳","呂孫綾","黃偉哲","王榮璋","蔡易餘","陳其邁","邱泰源","吳思瑤","段宜康","吳玉琴","許毓仁","洪慈庸","徐永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2: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99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996","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保護客體係政府機關及執法公務員，旨在維護公權力之權威，惟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在執法之過程，其手段與程序，本是大眾公評之事，民眾縱然使用不雅言詞評論，其動機亦不離督促、糾正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在公領域上屬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圍，政府應予以最低限制。政府將人民以此條文起訴並施予刑罰，作法明顯失當，不僅侵犯人民言論自由，尚有違憲之虞。爰提案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解嚴後我國對言論自由保障程度逐漸提升，因刑法一百四十條起訴而實際被判刑的案例日益罕見，往往以無罪定讞收場，例如2012年前立委周倪安等人因「特偵豬」事件被以污辱公署罪提起公訴，2014年台北地院判決無罪，認定周等人的言論是針對國家公共議題，呼籲、提醒擁有偵查權的特偵組儘速偵辦，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對特偵組有所期待才提出針砭，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顯示我國民在於涉及公共事務的言論自由之判斷已逐漸成熟，檢察官或法官鮮少願意動用該條文定罪被告。國家須予以人民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障，廢除刑法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一條，方可以彰顯政府之民主價值。\n二、刑法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一條保護客體是公務員及政府機關，用意乃在於保護政府執行公權力之威信，如此強調政府機關威嚴，用法條保障政府維繫之威信，係權威時期的國家思維，不符合現代民主國家之價值，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乃仰仗政府之能力與誠信，不是用刑罰開罪於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說明":"為保障人民論自由，故將此條刪除。\n\n當事人言論若有損害到個人之權利，應回歸其適用法條。","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說明":"為保障人民論自由，故將此條刪除。","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22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