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6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9/03/02/01/LCEWA01_09030201_000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9/03/02/01/LCEWA01_09030201_000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5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8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3人「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6年2月2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1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陳怡潔","周陳秀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7-13","2017-07-14"]},{"會期":"09-03-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7-13","2017-07-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7-18"],"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9-3-2-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7-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9-3-2-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9-3-2-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7"]}],"mtime":"2024-01-18T22:09: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7-13","last_time":"2018-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臨時會院會-9-3-2-1","會期":3,"字號":"院總第438號委員提案第21011號","laws":["01918"],"提案編號":"438委2101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為完善礦業法，確保環境永續，兼顧經濟發展，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權利，爰提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礦業雖帶來經濟發展，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極端氣候日益嚴峻，國土資源過度使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必須要重新平衡，因此礦業權者除了應善盡其環境整復責任及企業社會責任之外，更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居住自由等權利，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環境復育、人民權益，以維護土地正義與永續發展。\n二、為追求環境永續，使設定探礦申請人善盡環境整復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修正第六條原住民族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依法取用礦物及土石之權利。第四十七條現行條文允礦業權者不待土地所有人與關係人同意，即得提存租金先行使用其土地之規定，忽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亦忽略經濟發展以外其他價值之衡平，其目的欠缺公益性，也不符比例原則，一併提案修正。","對照表":[{"law_id":"01918","law_name":"礦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2","說明":"修正本法之目的，應著重經濟發展、環境永續之衡平。","修正":"第一條　為妥善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與環境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六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n\n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7","說明":"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同法第十九條亦保障原住民族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依法取用礦物及土石之權利。","修正":"第六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n\n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n\n原住民或部落於原住民族地區基於文化、祭儀或自用而取用礦物，免申辦礦業權。\n前項原住民取用礦石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n\n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16","說明":"採礦權展限時，其礦業用地亦應重新核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為避免相關審查程序耗時過久影響原採礦權者之權益，爰修正於期滿前二年至半年間即得申請展限，為確保環境與經濟永續發展，每次展限不得超過十年。\n\n另為平衡採礦權者權益與公共利益，爰增列但書規定，於展限申請案准駁期間內，採礦權者應停止採礦，但仍應為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措施、礦害預防等永續經營事項、礦場關礦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必要行為。","修正":"第十三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十年。\n\n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應暫停採礦。"},{"現行":"第十五條　申請設定探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探礦構想及其圖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礦牀說明書、開採構想及其圖說。\n\n前項探礦及開採構想，應敘明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探礦或採礦對環境之影響）、礦場安全措施與礦害預防等永續經營事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n\n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設定礦業權，應具合辦契約，載明各合辦人出資額及權利義務關係，如係公司組織者，並應附具公司章程。","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19","說明":"為確保環境永續，使設定探礦申請人善盡環境整復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修正":"第十五條　申請設定探礦權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探礦構想及其圖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後，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礦牀說明書、開採構想及其圖說。\n\n前項探礦及開採構想，應敘明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探礦或採礦對環境之影響）、礦場安全措施與礦害預防等永續經營事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n\n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設定礦業權，應具合辦契約，載明各合辦人出資額及權利義務關係，如係公司組織者，並應附具公司章程。"},{"現行":"第四十七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n\n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54","說明":"現行條文允礦業權者不待土地所有人與關係人同意，即得提存租金先行使用其土地之規定，忽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亦忽略經濟發展以外其他價值之衡平，其目的欠缺公益性，也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四十七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n\n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6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