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8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洪宗熠","張廖萬堅","鄭寶清","陳素月","吳玉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趙正宇","高志鵬","郭正亮","何欣純","黃秀芳","王榮璋","黃國書","羅致政","鍾佳濱","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3: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1039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21039","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為落實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保障民間投入太陽能發電之既有權益，爰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再生能源係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n二、次按電業法於2017年1月修正通過，未來為滿足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政府設定於2025年達到燃煤電廠30%、天然氣發電50%、再生能源20%的能源配比目標。其中太陽光電於2025年之目標裝置容量為20000MW，佔再生能源總量73%，可謂重點發展項目。\n三、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3年10月9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始增訂第八章綠能設施之相關規範，作為允許農業結合太陽光電之法源依據。因此，民間眾多太陽光電系統廠商及紛紛推出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規劃，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在案。\n四、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竟於2015年起陸續以函文要求經濟部已受理申請綠能設施同意備案之案件者，續請再生能源主管機關依法核發再生能源設備同意備案文件時，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請於函文中註明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認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之文號，以及其依附之農業設施項目、設置場址、建物建號等資料；至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收到再生能源主管機關再生能源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函文時，應進行原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之資料勾稽比對、列冊統計及後續列管查核等工作。除與先前審查流程不同，更實質上對原先毋庸申請容許使用之附屬綠能設施進行審查，並以之廢止其農業設施許可，使廠商將面臨電表遭拆、銀根被抽等連鎖反應，亦與發展再生能源政策目標有所扞格，對社會影響及衝擊甚鉅。無異係以廠商作為當初主管機關監管不周、法令不備之犧牲品。\n五、爰此，為落實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保障民間投入太陽能發電之既有權益，特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之規定，明文規範本條例未來修正施行前，實際具有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且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原核定機關應輔導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或允許變更計畫內容，不得逕行廢止其許可。","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n\n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n\n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11","說明":"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3年10月9日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始增訂第八章綠能設施之相關規範，作為允許農業結合太陽光電之法源依據。因此，民間眾多太陽光電系統廠商及紛紛推出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規劃，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在案。\n\n二、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嗣於2015年起陸續以函文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之審查標準。除與先前審查流程不同，更實質上對原先毋庸申請容許使用之附屬綠能設施進行審查，並以之廢止其農業設施許可，使廠商將面臨電表遭拆、銀根被抽等連鎖反應，亦與發展再生能源政策目標有所扞格，對社會影響及衝擊甚鉅。\n\n三、爰此，為落實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保障民間投入太陽能發電之既有權益，特修正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第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n\n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n\n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本條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實際具有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且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及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原核定機關應輔導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或允許變更計畫內容，不得逕行廢止其許可。\n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8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