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8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5人","議案名稱":"「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6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3人「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6年2月2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100"}],"提案人":["蘇震清","莊瑞雄","施義芳","蔡適應"],"連署人":["陳曼麗","郭正亮","蘇治芬","黃秀芳","陳瑩","吳玉琴","劉世芳","姚文智","張宏陸","鄭寶清","余宛如","吳焜裕","陳歐珀","吳思瑤","林淑芬","呂孫綾","江永昌","吳秉叡","王榮璋","陳亭妃","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9-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7"]}],"mtime":"2024-01-18T22:03: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8-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438號委員提案第21040號","laws":["01918"],"提案編號":"438委21040","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莊瑞雄、施義芳、蔡適應等25人，鑑於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之變遷及資源開發技術之提昇，及社會大眾對於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之重視，為落實主管機關監督責任，防止不當行為造成環境傷害，爰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礦業法自民國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以來，歷經十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本法施行迄今，社會大眾對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資訊公開、公民參與等日漸重視。依憲法一百四十三條，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且礦產非屬再生性資源，為避免礦產資源耗竭並顧及環境保育、文化經營等，擬具本「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n二、修正展限次數以一次為限，超過展限次數者應依法重新設定採礦權。\n三、提高私自採礦或超出礦區採礦之罰則，以收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1918","law_name":"礦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2","說明":"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本於礦產非屬再生性資源，為避免礦產資源耗竭，並顧及環境保育及文化經營，爰修正第一條部分文字。","修正":"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發展，並保障環境永續及文化經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礦業：指從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事業。\n\n二、探礦：指探查礦脈之賦存量及經濟價值。\n\n三、採礦：指採取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n\n四、礦業申請人：指申請設定礦業權之人。\n\n五、探礦申請人：指申請設定探礦權之人。\n\n六、採礦申請人：指申請設定採礦權之人。\n\n七、礦業權：指探礦權或採礦權。\n\n八、礦業權者：指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之人。\n\n九、礦區：指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登記之區域。礦區之境界，以由地面境界線之直下為限。\n\n十、礦業申請地：指探礦申請地或採礦申請地。\n\n十一、探礦申請地：指申請設定探礦權之區域。\n\n十二、採礦申請地：指申請設定採礦權之區域。\n\n十三、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5","說明":"一、配合第一條文字修正第三款文字。\n\n二、修正第一項第十三款文字，所稱土地指垂直投影至地面之範圍。","修正":"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礦業：指從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事業。\n\n二、探礦：指探查礦脈之賦存量及經濟價值。\n\n三、採礦：指採取礦為經濟合理之利用。\n\n四、礦業申請人：指申請設定礦業權之人。\n\n五、探礦申請人：指申請設定探礦權之人。\n\n六、採礦申請人：指申請設定採礦權之人。\n\n七、礦業權：指探礦權或採礦權。\n\n八、礦業權者：指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之人。\n\n九、礦區：指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登記之區域。礦區之境界，以由地面境界線之直下為限。\n\n十、礦業申請地：指探礦申請地或採礦申請地。\n\n十一、探礦申請地：指申請設定探礦權之區域。\n\n十二、採礦申請地：指申請設定採礦權之區域。\n\n十三、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現行":"第十三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n\n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16","說明":"一、修正採礦權展限次數以一次為限。\n\n二、超過展限額度限制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檢具申請書、申請費，並附礦區圖、礦說明書、開採構想及其圖說等，重新申請設定採礦權。\n\n三、為使申請作業得順利進行，修正採礦權到期前三年至一年間，即可重新申請展限或設定新採礦權。","修正":"第十三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三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或重新申請設定採礦權，展限以一次為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n\n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現行":"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礦種及區域作為礦業保留區，禁止人民探採。","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33","說明":"一、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n\n二、為落實公民參與、資訊公開，保障公民有礦業保留區解除、變更或指定之知情權及程序參與，爰增列相關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辦理說明會之程序規定。\n\n三、說明會應於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前六個月舉行，以聽取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權人及占有人之意見。","修正":"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礦種及區域作為礦業保留區，禁止人民探採。\n\n前項劃定之礦業保留區，主管機關認為已無保留之必要時，得公告變更或解除之。\n主管機關指定、變更或解除礦業保留區前，應於六個月前舉行說明會，聽取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權人及占有人之意見。\n前項說明會之召開程序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16-11-15-修正:79","說明":"提高未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之罰金上限為五千萬元，並規定不法所得應沒收之。","修正":"第六十九條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者，所採之礦產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現行":"第七十一條　越出礦區以外採礦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law_content_id":"01918:01918:2003-12-09-全文修正:81","說明":"超出礦區以外採礦者，提高最低及最高罰鍰上限；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復整，如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礦業權。","修正":"第七十一條　越出礦區以外採礦者，應通知限期完成復整，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礦業權，並沒入所有保證金與礦場登記證。\n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銷售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8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