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8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名稱":"「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15/10840009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15/10840009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15/10840009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15/10840009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8070300300"}],"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吳玉琴","余宛如","趙天麟","周春米","洪宗熠","劉世芳","何欣純","高志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李昆澤","吳琪銘","邱泰源","王榮璋","黃秀芳","吳秉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1"}],"mtime":"2024-01-18T22:03: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9-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1041號","laws":["01603"],"提案編號":"820委21041","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有鑑於現行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不動產估價師於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交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不動產估價業務有關研究發展事項。」雖為推動不動產估價業務研究發展，促進不動產估價師專業素質，提升估價品質而設，惟其限制相關經費動支僅得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為限，致使實務上相關經費動支左支右絀，難以用於不動產之研究發展，爰提案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之提撥及動支，實務上窒礙難行，難以達成提升不動產估價品質、促進展業發展之立法目的。\n二、有鑑於不動產估價研究經費係為提升估價品質而設，且於法規中定有相關須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告之資訊，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等規定，實務上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或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相關研究，其必然需有相當程度之經費勻支，礙於現行管制法令，不動產研究發展金之動支，僅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為限，又近年來金融機構之定存利率年息均處於1~1.5%之水準，其所生之經費實是侷促，造成執行上之困難。\n三、綜上所述，建議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修正為：「不動產估價師於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交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用於不動產估價業務有關研究發展事項。」以促進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得合理運用於相關研究，達成提升不動產估價品質、促進產業發展之立法目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8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