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7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黃秀芳","陳賴素美","姚文智","吳焜裕","劉世芳","蔡易餘","鍾佳濱","郭正亮","江永昌","陳瑩","莊瑞雄","鄭寶清","陳曼麗","吳玉琴","邱泰源","蘇巧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mtime":"2024-01-18T22:04: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1023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1023","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7人，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限縮業務範圍，確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相關徵信門檻，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旅行業相關規範由來已久，蓋因旅遊業素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易有信用擴張、侵犯隱私問題，為保障相關交易者權益、確實追究業者責任，故對業者信用要求較高。爰此，歷來設有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限制，尤其涉及國外旅遊，門檻要求更高。\n二、在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下，外國遊客不透過旅行社代購住宿交通，直接與店家交易的狀況越來越普及。另一方面，外國遊客期待能深入當地文化、豐富旅遊體驗的需求與日俱增。爰有青年返鄉創業者，把重點擺在旅遊體驗的加值服務，而無意於賺取代購差價和代辦服務費。\n三、受限於現行規範，為外國遊客提供旅遊諮詢及遊程規劃服務，必須取得甲種旅行社之資格。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對青年返鄉創業者而言高不可攀。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其用意在旅行業既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需要確保業者信用。青創業者倘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僅涉及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以既有甲種國際旅行社的資本額來要求、徵信，就顯得大而無當。\n四、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限縮業務範圍，確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相關徵信門檻，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n五、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n\n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n\n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n\n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n\n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n\n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n\n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n\n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1-03-29-修正:30","說明":"一、我國旅行業相關規範由來已久，蓋因旅遊業素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易有信用擴張、侵犯隱私問題，為保障相關交易者權益、確實追究業者責任，故對業者信用要求較高。爰此，歷來設有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限制，尤其涉及國外旅遊，門檻要求更高。\n\n二、在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下，外國遊客不透過旅行社代購住宿交通，直接與店家交易的狀況越來越普及。另一方面，外國遊客期待能深入當地文化、豐富旅遊體驗的需求與日俱增。爰有青年返鄉創業者，把重點擺在旅遊體驗的加值服務，而無意於賺取代購差價和代辦服務費。\n\n三、受限於現行規範，為外國遊客提供旅遊諮詢及遊程規劃服務，必須取得甲種旅行社之資格。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對青年返鄉創業者而言高不可攀。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其用意在旅行業既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需要確保業者信用。青創業者倘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僅涉及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以既有甲種國際旅行社的資本額來要求、徵信，就顯得大而無當。\n\n四、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限縮業務範圍，確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相關徵信門檻，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n\n五、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及區域。","修正":"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n\n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n\n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n\n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n\n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n\n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n\n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諮詢服務旅行業核定之。\n\n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