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0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0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0人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031070300100"}],"提案人":["陳超明","徐志榮"],"連署人":["王育敏","陳宜民","呂玉玲","黃昭順","孔文吉","蔣乃辛","陳雪生","柯志恩","張麗善","許毓仁","吳志揚","馬文君","許淑華","徐榛蔚","羅明才","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6"}],"mtime":"2024-01-18T22:04: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8-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1031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1031","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徐志榮等20人，鑑於政府鼓勵造林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之一為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然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即為針對都市生活做有計畫之發展，與做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截然不同，要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也必須繳交開發回饋金，殊為不合。故爰擬「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訂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八十七年政府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因應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明定基金來源，其中之一即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二、然而台灣屬多山地形，許多縣市鄉鎮所屬之地帶並非均為平地，甚至多屬山坡地形，縱使被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內，所有合法開發行為仍必須繳交回饋金予造林基金。\n三、探究法律定義，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即表示在一定地區內針對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之用，有別於為鄉村、森林、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n四、既已劃設為都市計畫之土地，即是用於上述計畫之開發與發展之用，與作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截然不同，因此要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也必須繳交開發回饋金，顯與當初本法之立法初衷不合。\n五、爰此，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以臻法令之完備。","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n一、由水權費提撥。\n\n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n三、違反本法之罰鍰。\n\n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n\n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六、捐贈。\n\n七、其他收入。\n\n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98-05-05-修正:55","說明":"一、民國八十七年政府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因應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明定基金來源，其中之一即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n二、然而台灣屬多山地形，許多縣市鄉鎮所屬之地帶並非均為平地，甚至多屬山坡地形，縱使被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內，所有合法開發行為仍必須繳交回饋金予造林基金。\n\n三、探究法律定義，劃設為都市計畫區，即表示在一定地區內針對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之用，有別於為鄉村、森林、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之非都市土地。\n\n四、既已劃設為都市計畫之土地，即是用於上述計畫之開發與發展之用，與作為森林復育、保育之非都市土地目的截然不同，因此要求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也必須繳交開發回饋金，顯與當初本法之立法初衷不合。\n\n五、爰此，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以臻法令之完備。","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n一、由水權費提撥。\n\n二、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n\n三、違反本法之罰鍰。\n\n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n\n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六、捐贈。\n\n七、其他收入。\n\n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