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0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議案名稱":"「消防法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3070200400"}],"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盧秀燕","蔣乃辛","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陳超明","江啟臣","柯志恩","蔣萬安","林麗蟬","張麗善","徐志榮","顏寬恒","許毓仁","許淑華","呂玉玲","陳宜民","羅明才","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2:02: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103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1032","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有鑑於「消防法」現行規定，謊報火警者可處罰鍰，對於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卻可能面臨無法可罰。以新北市119受理報案電話統計資料為例，近四年來謊報平均次數為435次。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也應給予處罰。爰此提案「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以避免民眾亂打119電話，浪費救災資源，讓救護資源給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運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謊報火警者。\n\n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n\n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n\n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n\n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42","說明":"搶救災害與緊急救護屬於消防單位出勤任務之一，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有限，119電話乃提供民眾於發生緊急案件時求助用，亂打119電話，不僅浪費救災救護資源，將會影響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當有其他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時，可能嚴重影響救災人力調度。\n\n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緊急救護者應予處罰。","修正":"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謊報火警、災害或緊急救護者。\n\n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n\n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n\n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n\n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0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