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0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蔣乃辛","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江啟臣","盧秀燕","柯志恩","蔣萬安","林麗蟬","張麗善","徐志榮","顏寬恒","許毓仁","許淑華","呂玉玲","黃昭順","王惠美","陳宜民","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2: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1033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1033","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有鑑於「國民年金法」現行規定，2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投保資格者，若為失蹤人口且未除籍，其家屬將持續會收到失蹤者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為避免國民年金催繳造成家屬觸景傷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經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滿六個月者，應予退保。爰此提案「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失蹤滿六個月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9","說明":"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內容，明定保險對象不得參加本保險之消極資格。被保險人失蹤之處理程序，應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修正":"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六個月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0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