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蔡適應","黃偉哲","郭正亮","洪宗熠","姚文智","林靜儀","吳秉叡","蘇治芬","王榮璋","林岱樺","賴瑞隆","段宜康","吳思瑤","江永昌","陳瑩","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8"}],"mtime":"2024-01-18T22:04: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1046號","laws":["01749"],"提案編號":"1013委21046","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鑑於現行技職教育為培育技術人才，規範專科以上學校得與相關產業設立專班，培養學生就業所需之能力及提早適應產業環境。但專班學生於產業實習時，其權益僅受學校與產業所定之合作計畫保障，該合作計畫經常過於疏漏，無法確實發揮效用，導致學生權益受損。為保障參與產學合作之學生，爰提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定型化契約維護學生之相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為現行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專班的主要法源依據，但專班開設的相關規範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相關計畫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即可辦理，而各校所擬定的計畫往往不足以保障專班學生於實習時的權益，進而導致學生屢有工時過長、遭企業罰款，甚至被當作代理正式員工單獨進行電梯維修工作等情況發生。\n二、專科以上學校在擬訂合作計畫、與產業簽訂相關合作契約時，校內教師不見得瞭解勞動法規，且為維持與產業之合作關係，往往可能忽略學生應有之權益，導致產學合作學生處於弱勢、被剝削的狀態。\n三、為保障產學合作學生之權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有關學生參與產學合作權益保障之定型化契約，此契約應由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三方共同簽訂，並連同實施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n\n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2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學校除擬定實施計畫外，應連同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所訂定之書面契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以保障學生之相關權益。\n\n三、新增第二項，為保障學生於產學合作專班之勞動權益，避免受到合作產業不平等對待，爰規範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應訂定書面契約，該契約應明定與學生權益有關之事項。\n\n四、新增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學生權益。\n\n五、新增第五項，上述「專班」學生的職場實習雖名為「實習」，但實際上係從事勞務給付者，亦應保障其勞動條件與環境，爰規範其準用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n\n專科以上學校、合作產業及學生應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學生權益保障之相關事項。\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第一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併同第二項之書面契約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n\n第一項專班之學生於職場實習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