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麗善"],"連署人":["徐志榮","林為洲","顏寬恒","黃昭順","呂玉玲","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徐榛蔚","陳超明","許毓仁","李彥秀","林德福","楊鎮浯","馬文君","柯志恩","羅明才","許淑華","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4: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21050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21050","案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有鑑於近期商標授權產品安全性出現問題，造成消費者重大的健康危害，依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其相關賠償責任僅限於代言人、生產製造與銷售業者，未將商標授權業者納入其中。本席等特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相關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商標授權產品主要特性為商標知名度，消費者購買商標授權產品，主因是消費者對其商標有一定程度的喜好與信賴感，其次商標授權業者透過產品賺取授權金，因此對產品也應擔負起相關責任。\n二、現今商標授權產品問題，消費者為主要受害者，依據現行法規，僅能向代言人、生產製造與銷售業者求償，未納入商標授權業者，倘若生產製造與銷售業者惡意倒閉，消費者求償無門，至於商標授權業者，大量賺取授權金，未能負起賠償責任，產品問題發生後，甚至同時向生產製造與銷售業者求償，形成不合理的情況。\n三、修法主要目的將商標授權業者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中，規範其相關賠償責任，希望商標授權業者在授權生產產品時，能有效約束生產製造與銷售業者間之契約規範，減少發生產品問題的機率。","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n\n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law_content_id":"01180:01180:2015-06-02-修正:12","說明":"增列與商標授權文字入內，使從事經銷與商標授權之企業經營者對其商品與提供服務連帶負賠償責任。","修正":"第八條　從事經銷與商標授權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n\n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