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3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3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9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3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4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陳超明","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李彥秀","王惠美","張麗善","王育敏","許淑華","陳學聖","吳志揚","柯志恩","呂玉玲","楊鎮浯","蔣乃辛","許毓仁","江啟臣","林麗蟬","費鴻泰","黃昭順","賴士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9-29","2017-10-03"],"會議代碼":"院會-9-4-2"},{"會期":"09-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7-09-29","2017-10-03"],"會議代碼":"院會-9-4-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1-24"]}],"mtime":"2024-01-18T21:41: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9","last_time":"2018-0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1056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105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有鑑於「公民投票法」係保障人民直接實踐公民投票的權利，然現行法規規定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今社會變遷快速，年輕人吸收知識的速度與含量早已今非昔比。若單以年齡作為判定投票的標準，實乃欠缺公平與公信。近年來世界各國陸續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八歲，而我國在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資格中已屬於後段，這將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不利！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刑法視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之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必須為自身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就我國勞動基準法而言，年滿十六歲以上之人，即適用所有成人勞動法令，若所得總額達到法定標準，亦須繳納稅款，盡國民納稅之義務；又我國民皆需服兵役，依據兵役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以上即有服兵役義務。上開種種皆顯示，我國民於年滿十八歲時，即必須負擔各種該盡的義務，為社稷盡一份心力；惟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卻規定，我國國民須年滿二十歲方能取得投票選舉之權利，蓋我國民眾於年滿十八歲，為國家負擔義務的同時，國家卻無法給予其相對應的權利回報，顯然係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對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國民不盡公平。\n二、依據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網站資料，全世界目前共有235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民可行使公民投票權，細究如下：(一)各國依法令所規定，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最低年齡資格未盡相同，扣除3個選舉制度特殊的國家後，尚有232個國家或地區，其中投票法定年齡為十八歲的國家或地區有205個；(二)若統計十八歲（含）以下可擁有投票權之國家或地區，竟達215個之多。(三)相較之下，與台灣並列，同為年滿二十歲方取得投票權，僅有四個國家；(四)若從是否為民主國家的角度來看，甚至僅有台灣及日本，是全世界唯二人民需年滿20歲以上方能享有投票權。日本近年來也已針對是否將取得投票權的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進行討論並計畫修法，一旦日本修法通過，全世界將只剩下我國獨自堅守需20歲方能享投票權之限制。素有「華人民主典範」之稱的台灣，將成為賦予人民選舉權最嚴格之國家。\n三、今日我國乃一科技發達、資訊爆炸的社會，年輕族群能取得資訊的管道已不限於口耳相傳、報章雜誌，或是電視廣播，新興之網路、社群網站等多媒體平台的蓬勃發展，協助年輕族群取得大量最新最快、來自世界各地的訊息，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政府法規宜與時俱進。且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n四、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以及中國大陸在內，無論其經濟富裕抑或窮困，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說明":"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今日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修正":"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