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2/LCEWA01_09040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2/LCEWA01_09040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170703001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王惠美","楊鎮浯","呂玉玲","吳志揚","林麗蟬","陳超明","盧秀燕","賴士葆","蔣乃辛","許毓仁","費鴻泰","張麗善","柯志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9-29","2017-10-03"],"會議代碼":"院會-9-4-2"},{"會期":"09-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9","2017-10-03"],"會議代碼":"院會-9-4-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7"}],"mtime":"2024-01-18T21:58: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9","last_time":"2017-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2","會期":4,"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1058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2105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地價稅之計算係以公告地價為其依據，公告地價之評定乃主管機關每兩年由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規定地價之行為，而地價評議委員會除土地交易價格外，另會依據地價歷年累計漲幅、民眾負擔能力、土地利用性質及周邊土地性質等等的標準，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依據，惟原住民族保留地因其交易對象限於原住民之間，且土地利用之目的亦有所限制，導致其土地利用與一般土地不同，故其地價與交易價格不同。此外，原住民保留地係憲法第十條第十一項所保障之原住民經濟土地，國家應負起促進其發展之責，而地價稅或田賦對於土地發展皆係潛在之成本，故為貫徹憲法平等權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以及憲法對於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保障並促進其發展之精神，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將原住民保留地列為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且《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即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對象設有限制。另同辦法亦對於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類型與方式設有限制，是故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土地之經濟效益有別，不可同一而語。\n二、基於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土地利用之情形，得移轉之對象及土地經濟價值皆不相同，應做不同之處理，方符合憲法平等權之要求。\n三、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然原住民保留地之經濟價值遠低於一般土地；同時又未將地價、田賦做出優惠措施，亦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精神之疑慮。\n四、觀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乃係對於土地因國家公益或特殊目的而給予特別之優惠措施，然原住民保留地亦屬憲法增修條文中明文規範之國家施政方針，故對於原住民保留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各種情形有相同或相類似之重要程度，故應有相因應之租稅優惠措施。\n五、綜上，基於上開憲法對於平等權之要求，及對於原住民族之保障等原則，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未將原住民保留地納入減免地價價稅及田賦之範疇，實有修正檢討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54:01154:1986-06-17-全文修正:28","說明":"一、原住民保留地在土地利用及移轉的情形與一般土地利用與管制有別，故其地價稅或田賦之課徵，尚不得與普通土地同一而語，與平等原則有違。\n\n二、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經濟效益保障，乃憲法明文之規定。\n\n三、原住民保留地即屬於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所稱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故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促進其發展，然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卻因交易對象僅限於原住民間，且土地利用之用途也有相關規定對期限制，其土地經濟價值遠不及一般土地，因此，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應將原住民保留地列為減免地價稅及田賦之對象。","修正":"第二十五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