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吳焜裕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消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9人「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1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10"]}],"mtime":"2024-01-18T21:5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06","last_time":"2019-0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1059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1059","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為加速災害搶救效率及避免急迫危難，爰此擬具「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屢次發生消防救災人員載運傷者時因急迫性而請求通過私人土地或房屋，卻遭民眾以自家房屋恐成為凶宅為由拒絕，導致延誤寶貴的送醫時間。\n二、消防人員進行之任務皆屬急迫且緊急，為加速災害搶救效率，修正本法第十九條給予消防人員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之情況可使用、損壞或限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權力。","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n\n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n\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25","說明":"新增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之情況。","修正":"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n\n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n\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