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5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莊瑞雄"],"連署人":["鄭寶清","江永昌","劉世芳","洪宗熠","蔡培慧","趙正宇","陳其邁","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許智傑","王榮璋","陳瑩","郭正亮","邱志偉","黃秀芳","陳賴素美","羅致政","鍾孔炤","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mtime":"2024-01-18T21:57: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06","last_time":"2017-10-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1075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107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等21人，基於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及行政院環保署「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之生效時限、政策推動，針對老舊大型柴油車汰換予以適當誘因，並避免政府部門對相關施政認定落差，以期有效促進消費者汰舊換新老舊柴油車，降低空氣污染，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爰提案「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行政院於民國106年4月31日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已規劃投入365億元投入改善台灣中南部空氣品質，以有效削減PM2.5污染。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推動期程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自106年8月18日生效。為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柴油車，以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並基於政府行政一體，因此將補助額度、柴油大貨車汰換之時間認定，予以明確規定並配合相關政策之期程，以利空污相關政策有效推動。\n二、依行政院環保署提供之統計，自「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自106年8月18日生效至8月25日，已報廢157輛大型柴油車，足見民眾配合政府改善空污之高度意願，也透露出國內仍有相當多車齡17年以上之老舊大型柴油貨車，應加速相關汰舊進程。\n三、由行政院環保署行供資料我國多個港區之空污排放量推估資料，高雄港及台中港每年估計排放一氧化氮（重要PM2.5產生源）分別為12,724公噸、5,776公噸；當中由重型車輛所排放就分別達646公噸（5%）、488公噸（8.5%），比例相當高。而高雄港與台中港每年因重型車輛排放之PM2.5分別有31公噸、18公噸，估計每年汰舊老舊柴油車將可減少67公斤PM2.5之排放量，目前已報廢157輛大型柴油車將可降低每年10.5公噸的PM2.5。透過適當租稅誘因，鼓勵汰舊換新，除有效降低個別重型車輛排放量，也將對城市空氣改善、政府推動降低PM2.5排放量之政策有相當助益。","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定明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客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以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n\n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增訂":"第十二條之六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客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5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