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陳宜民","柯志恩","曾銘宗","李彥秀","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吳志揚","賴士葆","徐榛蔚","張麗善","盧秀燕","徐志榮","王惠美","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mtime":"2024-01-18T21:58: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06","last_time":"2017-10-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09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1091","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7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惟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休假的節日依內政部所訂，未以法律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休假節日，實務上非原住民未能完全理解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重要性，甚多雇主均以法律未明定為由，不同意原住民勞工休假，為彌平原漢間文化上存在之差異，爰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第三十七之一條規定，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日納入法律規定，以利原住民休假返鄉參加歲時祭儀，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使非原住民族之雇主或其他勞工能理解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之重要性。此外，亦因勞基法中未明定若紀念或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休假之日逢例假時補休之問題，為保障全體原住民勞工權益，爰將原住民歲時祭儀休假及補休之規定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查內政部所訂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並無法律授權，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且再次授權予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其歲時祭儀日期，恐有違反法律保留之虞，為避免前開疑義，應於勞動基準法中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之依據。惟自今仍未直接明定於勞動基準法內，甚多雇主均以法律未明定為由，不同意原住民勞工休假。\n二、經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原住民族維繫文化、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各族原住民將參加歲時祭儀視為重要義務，許多原住民勞工常礙於勞動基準法中未明文規定，依法休假時若雇主非為原住民族，無法理解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需放假之意義，導致原住民族勞工於歲時祭儀請假受雇主不當刁難。\n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協助原住民可以順利放假返鄉參加歲時祭儀，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爰增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特針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賦予其法律位階，以符合憲法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意旨。\n四、次查，勞動部於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認為，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屬於應放假日，若適逢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換言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若適逢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有補休之必要。\n五、現行法中對於補休之規定，僅交由行政命令及函釋做出規定，且可以由勞工與雇主協調補休之情形，對於應補在哪一天至多僅參酌紀念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對於勞工因紀念日休假之補休規定未能有效保障，且補休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尤其原住民族因傳統祭儀之補休狀況，依勞動部之函釋，為擇日放假，此舉對於原住民族勞工保障具有嚴重漏洞，應提升為法律規定，以健全勞工休假保障。","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對於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應有本於憲法授權定於法律之必要性，故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日納入本法之規定，以助原住民族皆能順利返鄉參加歲時祭儀。\n\n三、查本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惟勞雇關係相關規定中，未有法律明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應休假之規定，僅以內政部之法規命令恐有欠周延之處，爰增列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n\n四、次查對於全體勞工而言，若其休假日逢例假日時，其補休之規定亦未有明文，僅有行政命令或函釋規定，且經常交由勞資雙方處理，此種立法方式將使勞方對於補休之日期具不確定性，對勞工保障尚欠周延，爰將補休之規定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以確保勞工權益。","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n\n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n\n前項之休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休。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休，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