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陳超明","孔文吉","張麗善","黃昭順","林麗蟬","曾銘宗","林德福","盧秀燕","賴士葆","蔣乃辛","陳學聖","楊鎮浯","林為洲","蔣萬安","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mtime":"2024-01-18T21:58: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06","last_time":"2018-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21095號","laws":["08113"],"提案編號":"1383委2109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經濟部規劃我國天然氣發電，將於2025年達到總發電量之50%，若天然氣儲槽容量天數不足，一旦天然氣供應發生短缺情形，我國將陷入嚴重缺電危機；另查，今（106）年發生815大停電事件，肇因於相關人員操作疏失使電廠供氣中斷，導致全台大停電，影響民生及經濟發展甚鉅。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天然氣事業儲槽容量天數需達二十天，以確保天然氣供應穩定，並增訂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之罰則，以收警惕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濟部能源局推動我國能源轉型政策，規劃於2025年，將我國總體發電量中天然氣占比提高至50%，然而我國天然氣高達97%來自於進口，一旦國外天然氣供應來源中斷，國內即可能發生天然氣短缺問題，嚴重影響民生與經濟發展，參酌各國天然氣存量，西班牙立法明定天然氣提供者需維持至少二十天消費量、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也要求天然氣事業需維持二十至三十天存量，惟我國天然氣僅有十五天存量，遠較各國標準為低，無法確保天然氣供應之穩定。因此經濟部於2009年舉辦全國能源會議時，即有專家建議我國天然氣儲槽存量應提高至二十天以上，方能確保天然氣供應穩定。\n二、民國106年8月15日發生全台大停電事件，係由於中油人員在大潭電廠天然氣計量站，更換電源供應器時操作不當，導致天然氣供氣中斷，六部機組跳脫，供電量減少約420萬瓩，造成全台多處停電，不但嚴重影響民生，更造成經濟損失近億，嚴重危害國家發展，實有制定罰則予以懲戒之必要。\n三、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需達二十天，以確保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並新增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之罰則，以收警惕之效。","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n\n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36","說明":"一、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我國中長期能源轉型政策，預計於2025年將總體發電量中天然氣占比提高至50%，燃煤占比降低至30%，以此達成減碳目標。有鑑於我國天然氣發電比重日益增加，現階段之天然氣儲槽容量應予以調高，以確保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n\n二、經查，西班牙於2008年發布天然氣供給安全條文，明定天然氣供應者，需維持至少二十天的消費量或銷售量，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中，也規範天然氣事業有「充分供應營運周轉量」之責任，需維持液化天然氣的儲存量達到二十天至三十天。而目前韓國的天然氣儲存量高達五十六天，中國大陸天然氣儲存量也達到五十一天，顯見世界各國天然氣儲存量皆非常重視，並多有立法明定天然氣儲量天數之先例。相較之下，我國天然氣97%仰賴進口，國內自產天然氣比例僅占3%，因天然氣供應來源運輸距離遙遠，供應體系相對脆弱，我國現階段天然氣儲槽容量天數僅有十五天，於夏季用電高峰時期甚至僅有七天週轉天數，天然氣儲存量明顯過低，一旦國外天然氣供應來源中斷，國內即可能發生天然氣短缺問題，因此2009年經濟部能源局主辦之全國能源會議中，即有專家建議，我國應將天然氣營運存量週轉天數調升至二十天以上。\n\n三、經查，我國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明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液化石油氣，則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然而目前天然氣事業法，並未於條文中明確規範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要點。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要求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僅有十五天，無法因應未來能源轉型之供給需求，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需達二十天，以確保我國能源安全。","修正":"第三十一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n\n天然氣生產事業應自備半天以上之儲槽容量；天然氣進口事業或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自備二十天以上之儲槽容量。\n第二項天然氣事業之認定、儲槽容量天數之計算，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我國於民國106年8月15日，發生全台大停電事件，事後調查指出係由於中油人員在大潭電廠天然氣計量站，更換電源供應器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大潭電廠供氣中斷，六部機組跳脫，供電量減少約420萬瓩，造成電力系統頻率瞬間降低，因此自動啟動低頻電驛安全保護措施，造成全台各地多處停電，不但造成民生不便，甚至使經濟損失近億。顯見天然氣供應不穩，將造成嚴重停電，損害國家發展。\n\n三、經查，全台天然氣相關之卸、輸、儲設施皆屬台灣中油公司獨家擁有，且台灣中油公司為國內唯一天然氣供應商，目前台電公司所有之興達、大林、南火、通霄及大潭等電廠燃氣機組發電用所需天然氣，皆向台灣中油公司採購，因此若中油公司操作失當造成供氣中斷，將直接造成停電意外。\n\n四、為避免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停電意外，爰於本法新增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之罰則，確保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修正":"第五十九條之一　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