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施義芳","何欣純","劉櫂豪","李俊俋","陳明文","洪宗熠","邱議瑩","王定宇","陳曼麗","鍾佳濱","葉宜津","鍾孔炤","趙天麟","姚文智","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mtime":"2024-01-18T21:55: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1100號","laws":["02406"],"提案編號":"1562委21100","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鑑於大眾傳播媒體應鼓勵發揚多元文化，創造各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爰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臺灣除定居超過六千年以上之原住民族外，陸續有各國及各民族居民來台定居，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揭示之多元民族及多元文化保障意旨，廣播電視法自當配合修正，促使各族群有互相瞭解及理解跨民族文化之空間，爰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n\n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n\n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27","說明":"臺灣乃為移民社會，除臺灣原住民族在臺活動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外，自四百多年前亦有中國東南沿海一帶居民陸續來台，直至今日仍有來自各國之新住民來台定居。台灣擁有跨民族文化之特色，為建立各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應藉由大眾傳播媒介上加以推廣，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n\n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多元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n\n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n\n一、宣揚國策或闡揚中華文化，成績卓著者。\n\n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n\n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n\n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n\n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n\n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n\n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n\n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15-12-18-修正:53","說明":"臺灣乃為移民社會，除臺灣原住民族在臺活動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外，自四百多年前亦有中國東南沿海一帶居民陸續來台，直至今日仍有來自各國之新住民來台定居。台灣擁有跨民族文化之特色，為建立各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應藉由大眾傳播媒介上加以推廣，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n\n一、宣揚國策或闡揚多元文化，成績卓著者。\n\n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n\n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n\n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n\n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n\n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n\n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n\n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