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92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議案名稱":"「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鄭寶清","吳玉琴","劉世芳","鍾孔炤","蔡培慧","蕭美琴","江永昌","洪宗熠","吳焜裕","蘇巧慧","余宛如","蔡適應","邱泰源","賴瑞隆","莊瑞雄","蘇治芬","施義芳","陳亭妃","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mtime":"2024-01-18T21:55: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7-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562號委員提案第21101號","laws":["01166"],"提案編號":"562委2110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鑑於警政署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說明建議，因應外在環境變遷及警察機關趨向專業化，相關業務及職權已大幅調整，爰提案修正「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以提升警察犯罪偵防專業，並釐清部會間權責關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由警政署所提供之說明資料，警察機關已趨向專業化，因應相關業務及職權調整，修改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n二、刪除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五款，已分別移交移民署、海巡署業管之業務。\n三、國道警察亦屬於全國性警察業務，然經查發現目前該業務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並無確切法源依據，爰增修第五條第五款。\n四、第九條第七款關於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等事項，已回歸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業管，予以刪除。\n五、第九條第八款規定之「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文字過於含糊，修正為「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對照表":[{"law_id":"01166","law_name":"警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n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n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說明":"一、根據警政署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說明，警察機關已趨向專業化，因應相關業務及職權調整，刪除第三款及第五款，已分別移交移民署、海巡署業管之業務。\n\n二、國道警察亦屬於全國性警察業務，然經查發現目前該業務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並無確切法源依據，爰增修第五款。","修正":"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四、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n\n五、關於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之國道警察業務。"},{"現行":"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9","說明":"一、衛生事項（傳染病防制及環境衛生）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環保署及各地方政府）業管。\n\n二、消防及救災業務移撥內政部消防署。\n\n三、營業事項（營利事業登記及管理）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業管。\n\n四、建築事項（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之執行）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業管。\n\n五、市容整理事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業管。\n\n六、戶警分立，惟警察機關仍執行勤區查察之勤務。\n\n七、第八款規定之「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文字過於含糊，修正為「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修正":"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勤區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9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