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2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49/108450104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49/10845010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49/10845010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049/10845010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志榮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2070300600"}],"提案人":["徐志榮","盧秀燕"],"連署人":["賴士葆","林為洲","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李彥秀","蔣乃辛","馬文君","柯志恩","林德福","曾銘宗","陳宜民","許毓仁","呂玉玲","徐榛蔚","王惠美","張麗善","黃昭順","蔣萬安","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14"}],"mtime":"2024-01-18T21:55: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9-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1110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1110","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盧秀燕等22人，鑑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所規範之資遣費，除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其所訂資遣費制度之目的係為年資補償及保障失業期間生活，惟資遣後除本法所訂資遣費及得申請失業補助外，如勞工未能儘速再進入職場，其生活易生困頓。然工作超過十二年之勞工多為中年人，亦同時為家庭經濟主要支撐者，故中年失業者之個人、家庭、生活負擔，更較其他年齡層之失業勞工為重。以現行資遣費所訂給付標準，勞工至多僅能領取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之資遣費，對於工作滿十二年以上之勞工並不公平，對其失業後之生活保障亦顯不足，爰建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取消所設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之限制，以保護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所規範之資遣費，除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其所訂資遣費制度之目的係為年資補償及保障失業期間生活，然所設資遣費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亦即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十二年以上，如遭資遣，其所得領取之資遣費亦僅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n二、惟資遣後除本法所訂資遣費及得申請失業補助外，如勞工未能儘速再進入職場，其生活易生困頓。又勞退新制雖課予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使退休金累積得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然受資遣勞工如未達退休條件，亦無法領取6%勞工退休金，故僅能依靠資遣費及最多六個月之失業補助，以維持家庭或個人生活所需。\n三、然工作超過十二年之勞工多為中年人，亦同時為家庭經濟主要支撐者，如遭資遣對其個人、家庭、生活之負擔，更較其他年齡層之失業勞工為重。以現行資遣費所訂給付標準，勞工至多僅能領取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之資遣費，對於工作滿十二年以上之員工並不公平，對其失業後之生活保障亦顯不足，爰建議取消原條文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之限制，以保護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n\n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15","說明":"工作超過十二年之勞工多為中年人，亦同時為家庭經濟主要支撐者，如遭資遣對其個人、家庭、生活之負擔，更較其他年齡層之失業勞工為重。以現行資遣費所訂給付標準，勞工至多僅能領取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之資遣費，對於工作滿十二年以上之勞工並不公平，對其失業後之生活保障亦顯不足。爰建議刪除第一項條文中，所訂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之規定。回復至依其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以保障失業勞工之權益。","修正":"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一項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n\n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