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3/LCEWA01_09040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王定宇等22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23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616070200100"}],"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李彥秀","陳宜民","王育敏","徐志榮","江啟臣","曾銘宗","王惠美","林德福","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林為洲","張麗善","吳志揚","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會期":"09-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06"],"會議代碼":"院會-9-4-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35-7"}],"mtime":"2024-01-18T21:58: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06","last_time":"2017-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1112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59委2111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我國國軍為追求戰力保持，致使國軍仍時值青壯年時期之優秀人才，因升遷管道有限，無法留任為國軍所用。擬參考現行人力組織及戰力調整，適度延長尉級及校級軍官之服役年限，以穩定我國國軍戰力及人才訓練發展。爰提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軍為追求「戰力保持」，避免軍官因年邁不適戰事，針對尉級、校級軍官設有服役年限。依照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少尉及中尉服役年限為十年，上尉服役年限為十五年，少校服役年限為二十年，中校二十四年，上校則為二十八年。\n二、根據勞動部定義25歲─44歲為青壯年勞動人口，係我國勞動力之主要貢獻者。惟我國國軍因設計「戰力保持」制度，各階級軍官皆設有最大服役年限，尉級軍官服役最大年限僅十五年，致使我國尉級軍官仍在青壯年時期即面臨退伍，無法繼續留任國軍；以21歲任階少尉之軍官為例，在職期間即使升至上尉，仍因上尉服役年限僅十五年，該名軍官亦須於36歲值少壯身強時被迫退伍，此與勞動部定義青壯年年齡上限之44歲，尚有8年之空間。\n三、因國軍部隊人才人力難以外求，各階軍官皆由基層逐級培養、教育而成，又國防戰力調整後職缺有限，致校級軍官缺額減少，尉級軍官晉升困難，常受限服役最大年限，使尉級軍官迫依服役最大年限退伍，此對我國養成軍官之訓練資源造成大量浪費。\n四、為穩定我國國軍戰力及人才訓練發展，尉級軍官因服役年限較低，優先調整五年幅度；校級軍官因人力組織配合及兼顧戰力保持，統一調整二年幅度；將級軍官因現行法規定服役最大年限已逾五十七歲，無調整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n\n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n\n二、少尉、中尉十年。\n\n三、上尉十五年。\n\n四、少校二十年。\n\n五、中校二十四年。\n\n六、上校二十八年。\n\n七、少將五十七歲。\n\n八、中將六十歲。\n\n九、上將六十四歲。\n\n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n\n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尉級軍官起役年齡平均為22歲，現行服役最大年限退伍時仍不到40歲，因服役年限較低，優先調整5年上限幅度，修正至少尉、中尉服役最大年限為15年，上尉服役年限為20年。\n\n三、因尉級軍官服役最大年限上升，校級軍官人力訓練配合調整及兼顧戰力保持，統一調整2年上限幅度。\n\n四、將級軍官因現行法設計服現役最大年限已逾五十七歲，無調整之必要。\n\n五、第二項、第三項未做修正。","修正":"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n\n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n\n二、少尉、中尉十五年。\n\n三、上尉二十年。\n\n四、少校二十二年。\n\n五、中校二十六年。\n\n六、上校三十年。\n\n七、少將五十七歲。\n\n八、中將六十歲。\n\n九、上將六十四歲。\n\n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n\n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