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800"}],"提案人":["張廖萬堅","吳思瑤"],"連署人":["何欣純","蔡適應","蘇巧慧","陳曼麗","陳亭妃","李麗芬","姚文智","陳明文","邱泰源","洪宗熠","陳素月","林俊憲","黃秀芳","郭正亮","鍾孔炤","蘇震清","施義芳","王榮璋","鍾佳濱","賴瑞隆","黃偉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3280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2,26-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3,22-1"}],"mtime":"2024-01-18T21:56: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1121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1121","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吳思瑤等23人，鑑於幼托整合後全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之幼兒團體保險由地方政府依所訂之自治法規定辦理。實務上係由教育部每年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輪流辦理包含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子之學生團體保險招標作業，以照顧緊急危難學生，減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逢意外事故時，家庭所須承受的經濟負擔。然而由於含幼兒園幼兒在內之學生團體保險現行乃以商業保險方式辦理，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導致民間機構承保意願不高，或造成最需保障之弱勢生無法獲得理賠的窘境，爰此，為達到照顧學生之政策目的，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團體保險由商業保險改為政策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何謂學生團體保險：\n基於照顧學生之政策目的，避免學生及其家庭因無力承擔意外事故或突發疾病而中斷學業，而設有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幼托整合後全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幼兒園之幼兒團體保險則由地方政府依所訂之自治法規定辦理。實務上每年由教育部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輪流辦理包含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子之學生團體保險招標作業，由學校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要保單位為參加之學校、保險人為得標保險公司、學生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方式，保費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由學校向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n二、學生團體保險現行困境：\n1.學保保障內容過於廣泛，承保條件寬鬆、理賠率高\n學保保障內容，除身故給付外，還有殘障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保障，也就是學生在學期間生病、手術、住院、死亡都可獲得理賠。\n又為能使全部學生能獲得照顧，學保承保條款寬鬆，只有具有學籍者都享有學保保障，由於未如商業保險強調風險控管，造成學保各年度理賠率幾乎達100%：102學年度達100.5%、103學年度99.57%、104學年度97.88%，105學年度到今年2月，就已達81.92%\n2.在缺乏利潤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意願承作，致使學保流標次數高；而學校為能順利要保，有時不得不犧牲部分弱勢生權益（例如先天重症孩童無法理賠）或接受較不利之理賠條件等等。\n每年4月全學校須依法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招標，去年學保招標流標8次後，才有壽險公司承作；而今年眼看9月即將開學，截至7月底止，攸關320萬學生的學保已7度流標。為保障300萬名學生權益，提高保險業者參與學保標案，教育部不得不修正學保內容，包括病童不予理賠（學生若在幼兒園前就有的病症，之後不予理賠）及超過500元自付額才賠（住院、門診自付額超過新台幣500元才理賠）等限制。此舉對重症學童家庭極為不公平。\n三、修法將學生團體保險改為政策保險\n1.何謂政策保險\n保險依據經營目的，除了商業保險外，尚有政策保險。政策保險係政府機關為實現某種政策目的，以法令規定人民應投保或經營保險之保險人不得拒保之保險，其作法有由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直接承作或經由政府預算補助支援符合條件之商業保險公司等，例如軍人保險由中央信託局承保（政府公營事業機構承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則由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始得承辦（公辦民營）等均為政策保險。\n2.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n由於現行學保之辦理方式係由各學校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商業保險方式辦理之。惟卻因商業利益考量，民間公司承辦學保意願不高而流標多次，為使學保能順利推動，達成學保本為照顧學生之政策目的，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幼兒團體保險應該為政策性保險，而不應年年招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