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議案名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150703007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9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7070202300"}],"提案人":["張廖萬堅","蘇震清"],"連署人":["蔡適應","林俊憲","郭正亮","邱泰源","洪宗熠","陳亭妃","李麗芬","陳素月","姚文智","王榮璋","吳思瑤","黃秀芳","陳明文","鍾孔炤","施義芳","鍾佳濱","賴瑞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23"}],"mtime":"2024-01-18T21:56: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8-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21122號","laws":["04590"],"提案編號":"980委21122","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蘇震清等19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於96年因應卡債風暴而制訂，該年三讀通過、隔年實施至今已十年有餘，債務清理程序為法院依聲請依法裁量、協商，法院為公正第三人辦理債務清理之程序。審視當事人所提出清償方式、成數等為裁定更生之考量。故在更生方案成立後有經濟重大困難情形，復聲請延長或免責。若此情形下命債務人勉為給付更生方案外之金錢負擔，有違當初立法之目的，更影響債務人清償完竣之可能。爰此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提出相關本法草案修正，本法七十五條盡力清償之門檻為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外，並無限縮法院之裁量權。實務上債務人遇重大經濟困難，無法履行原裁定更生方案，聲請免責或延長履行期限，法院得命其再勉力給付一定金額後，即給予裁定延長期限或免責。但在債務人已是重大經濟困難下，無力給付額外金錢而遭駁回，有顯失公平之情形。\n二、法院若認為債務人仍有餘力還款，應以裁定駁回，或者進入清算程序為之，非使債務人於裁定程序中，勉為給付。本條立法目的係基於經濟生活重大困難而聲請聲請延長其履行期限或免責裁定，若於程序中另又同意原更生計畫外之金錢負擔，令更生重建之計畫無實現之可能，爰此增訂，限縮法院於裁定時不得命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外另負擔金錢之給付。","對照表":[{"law_id":"04590","law_nam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五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n\n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n\n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n\n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90:04590:2011-12-12-修正:89","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且依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者，其經濟生活重建計畫受挫，縱不予免責，債權人亦難如期受償。為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參考實務上更生及清算事件債權人平均受償成數情形，降低債務人依現行條文第三項聲請裁定困難免責之最低清償比例至三分之二，爰修正第三項。惟降低後，債權人之受償額仍受清算價值之保障，附此敘明。\n\n三、增訂第四項。本條聲請裁定係基於債務人有經濟生活重大困難而延長期限或為免責裁定，實務上並未禁止法院於程序中命債務人為其他負擔。經濟重大困難既本條聲請裁定要件，應為較有實現可能之手段，以及不使債務人經濟更陷困難之作法，爰此增訂本項，法院不得以准駁免責、延長期限裁定為由。命債務人有額外之金錢給付，以保障債務人。\n\n四、原第四項移至第五項。修正文字前三項為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第七十五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n\n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n\n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n\n法院為本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裁定，不應命債務人額外負擔更生方案外之金錢給付為准駁之條件。\n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