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管碧玲等20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516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180701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9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3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3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900"}],"提案人":["吳玉琴","蘇震清"],"連署人":["陳曼麗","余宛如","劉世芳","李俊俋","鍾佳濱","黃國書","何欣純","鍾孔炤","蔡易餘","尤美女","羅致政","陳歐珀","陳亭妃","李麗芬","蔡培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6"]}],"mtime":"2024-01-18T21:56: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8-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1124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1124","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蘇震清等17人，為使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政府採購業務，更能彰顯政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避免機關訂定不合理、不平等的採購條件，爰提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n\n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n\n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n\n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n\n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n\n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n\n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n\n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n\n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n\n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n\n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n\n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n\n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n\n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n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說明":"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n\n一、社會福利服務委託廠商選擇之考量，應包含服務品質、組織健全及專業能力等要件，另其服務性質複雜、成本與成效估算不易，爰於第九款增列社會福利服務，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合理訂定委託社會福利服務計費原則，維護服務品質。\n\n二、目前第十二項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只有衛生福利部主管的社區作業設施才被認可，為鼓勵庇護工場之設置與推展，爰將庇護工場納入第十二款之規定。\n\n三、承上，酌修第一項第九及第十二款文字；酌修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n\n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n\n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n\n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n\n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n\n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n\n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n\n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n\n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n\n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n\n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n\n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n\n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n\n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n\n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委託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現行":"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n\n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n\n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n\n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n\n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n\n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n\n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n\n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11-01-10-修正:55","說明":"社會福利服務具有非營利、準市場之特性，不宜以低價格競爭，爰第三款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以利機關依循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修正":"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n\n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n\n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n\n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n\n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n\n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n\n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n\n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以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專業判斷於本法規定內，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程序規範。","修正":"第九十九條之一　機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採購，其招標方式、決標原則之選定，押標金、保證金得免收原則等作業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