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0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507021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40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蔣萬安","曾銘宗","黃昭順","林麗蟬","許毓仁","盧秀燕","林德福","賴士葆","蔣乃辛","陳學聖","孔文吉","陳超明","張麗善","楊鎮浯","林為洲","周陳秀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0,26-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03"]}],"mtime":"2024-01-18T21:56: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7-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1126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112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室外空氣污染是造成癌症之重要因素，並將其歸類於第一級致癌物。另據環保署每3年總檢討盤點計算國家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指出，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空污來源23%是來自汽、機車移動污染源，顯示車輛係PM2.5 主要來源之一，繼續推動使用智慧電動車政策實有必要。為展現政策延續性裨益我國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爰此，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BEV）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延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以健全我國智慧電動車推動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旗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已宣布室外空氣污染是造成癌症的重要因素，並將其歸類在IARC第一級致癌物中。據環保署每3年會總檢討盤點計算國家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指出，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空污來源23%是來自汽、機車移動污染源，顯示車輛是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的主要來源之一。\n二、適逢全球環境變遷，各國皆加速推動環保節能減碳、降低石油依賴、開發綠能產業。近年來我國政府亦持續推動低碳運輸，並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作為鼓勵措施，期盼藉由綠能車輛來解決空氣污染問題。惟查，我國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展延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為展現政策延續性裨益我國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修正本法展延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實有必要。\n三、爰此，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BEV）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比照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延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5-01-16-修正:7","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旗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已宣布室外空氣污染是造成癌症之重要因素。據環保署資料指出，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空污來源23%是來自汽、機車移動污染源，顯示車輛是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 ）的主要來源之一。\n\n二、近年來我國政府亦持續推動低碳運輸，並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作為鼓勵措施，期盼藉由綠能車輛來解決空氣污染問題。另查，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展延已於105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修正本法展延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實有必要。\n\n三、爰此，修正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比照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以健全我國智慧電動車推動政策。","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