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5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00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507021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200"}],"提案人":["盧秀燕","江永昌"],"連署人":["李彥秀","曾銘宗","徐志榮","林為洲","顏寬恒","楊曜","柯志恩","郭正亮","陳宜民","楊鎮浯","林德福","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余宛如","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0,26-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03"]}],"mtime":"2024-01-18T21:56: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7-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1127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1127","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江永昌等17人，有鑑於我國電動車產業近年積極發展高效能及低污染的電動汽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挪威、英國和法國分別於2025年、2030年和2040年禁售燃油車，可見電動車已成為國際潮流。本席為了支持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且國內電動車產業尚處發展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之必要。如能提供稅賦減免，可增加民眾購買使用之意願。爰此，特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免徵牌照稅的期限，再延長至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落實綠色環保智慧電動車發展之政策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我國近年積極發展高效能及低污染的電動汽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挪威、印度、英國和法國分別於2025年、2030年和2040年禁售燃油車，可見電動車已成為國際潮流。調查指出，電動車不需要燃燒汽油，不會產生路邊排放，即使包括電廠發電的排放，亦可減少51%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時，電動車可把80%的能源轉化為動力，遠高於燃油車的15%至20%，減省燃料使用量，可見電動車可以減少排放。\n二、國內電動車產業尚處發展階段，需要政府繼續推動，提供稅賦減免可增加民眾購買使用之意願。以香港為例，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免除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導致香港電動車的銷量從2017年3月的2,939輛，跌至2017年4月銷量為零，2017年5月亦只賣出5輛。可見賦稅減免對相關產業的重要性。\n三、爰此，特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免徵牌照稅的期限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5-01-16-修正:7","說明":"為了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且國內電動產業尚處發展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之必要，提供稅賦減免可增加民眾購買使用之意願。爰特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免徵牌照稅的期限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