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5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議案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4/LCEWA01_09040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吳琪銘","陳瑩","黃秀芳"],"連署人":["鄭寶清","陳曼麗","林俊憲","施義芳","鍾孔炤","郭正亮","呂孫綾","吳玉琴","吳焜裕","蔡易餘","陳歐珀","陳亭妃","楊曜","洪宗熠","鄭運鵬","鍾佳濱","黃國書","陳素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會期":"09-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13","2017-10-17"],"會議代碼":"院會-9-4-4"}],"mtime":"2024-01-18T21:56: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13","last_time":"2017-10-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1129號","laws":["02547"],"提案編號":"1155委2112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吳琪銘、陳瑩、黃秀芳等22人，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並未規定呼吸治療師為該法所謂的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對於需要使用呼吸器於各醫院轉送的病患而言，其轉送過程中常常需要呼吸治療師跟隨救護車協助參與，但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並未有相關規定，顯然有違法之虞。為充實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人力，並維護病人於轉送過程中氣道之安全，爰此，特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中有關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美國呼吸照護學會將地面及空中緊急醫療當作呼吸治療師的次專科，將病人氣道緊急處置及使用呼吸器病人院際及院內運送制定臨床作業準則，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其必要。\n二、為充實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人力，並維護病人於轉送過程中氣道之安全，惟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並未規定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顯然有違法之虞，爰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療就護人員。","對照表":[{"law_id":"02547","law_name":"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law_content_id":"02547:02547:2007-06-08-全文修正:5","說明":"一、為充實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人力，並維護病人於轉送過程中氣道之安全，惟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並未規定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顯然有違法之虞，爰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療就護人員。\n\n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中有關初級、中級及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美國呼吸照護學會將地面及空中緊急醫療當作呼吸治療師的次專科，將病人氣道緊急處置及使用呼吸器病人院際及院內運送制定臨床作業準則，增列呼吸治療師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其必要。","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呼吸治療師、救護技術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