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劉世芳"],"連署人":["呂孫綾","鄭寶清","吳玉琴","蔡易餘","鍾孔炤","何欣純","陳賴素美","李麗芬","蘇巧慧","李俊俋","洪宗熠","郭正亮","陳明文","羅致政","尤美女","林昶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mtime":"2024-01-18T21:53: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7-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20號委員提案第21143號","laws":["01410"],"提案編號":"1520委21143","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劉世芳等18人，鑑於現行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繳銷勳章、勳刀及證書僅限於因犯罪被褫奪公權終身、喪失國籍者。經查，軍人以保護國家及人民安全為其天職，對於國家忠誠要求高於其他職業，本席等認為，軍人觸犯違反國家忠誠之罪責，經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即應繳銷勳章、勳刀及證書。現行條文規定之三款情狀過於簡略，應予以修正，爰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應敘勳行賞，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一條定有明文。因此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有功，或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或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足資矜式者受有勳章、勳刀。另國軍部隊主官以戰功、教育訓練、戰力維護及領導統御、士氣培養、部隊團結等良好程度為要件；一般官兵以主動負責、團結合作、積極進取、貫徹命令，對作戰或執行情報、反情報立之功績；暨教育訓練、裝備保養、軍紀維護及人員保健等工作，獲致具體績效為勳獎重點。除對軍人有激勵士氣、彰顯榮耀外，並有增加其退休給付之實質利益。（「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參照）\n二、惟軍人以保護國家及人民安全為其天職，對於國家忠誠要求高於其他職業，本席等認為，軍人觸犯違反國家忠誠之罪責，經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即應繳銷勳章、勳刀及證書。現行條文規定之三款情狀過於簡略，應予以修正，爰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如修正草案所示。","對照表":[{"law_id":"01410","law_name":"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n\n一、褫奪公權終身者。\n\n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law_content_id":"01410:01410:1952-05-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應敘勳行賞，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一條定有明文。因此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或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足資矜式者受有勳章、勳刀，除對軍人有激勵士氣、彰顯榮耀外，並有增加其退休給付之實質利益。（「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一條參照）\n\n二、惟軍人以保護國家及人民安全為其天職，對於國家忠誠要求高於其他職業，本席等認為，軍人觸犯違反國家忠誠之罪責，經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即應繳銷勳章、勳刀及證書。現行條文規定之三款情狀過於簡略，應予以修正，爰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n\n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n\n二、犯前款以外之罪，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n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n四、褫奪公權終身。\n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n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n\n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law_content_id":"01410:01410:1952-05-09-全文修正:19","說明":"第二款配合前條修正，第三款增列。","修正":"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n\n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二、受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滿期者。\n\n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