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吳琪銘","鄭寶清","林俊憲","呂孫綾","吳思瑤"],"連署人":["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何欣純","蘇巧慧","楊曜","劉世芳","葉宜津","張廖萬堅","周春米","鍾佳濱","蘇震清","黃國書","陳素月","鍾孔炤","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mtime":"2024-01-18T21:53: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7-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1145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1145","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吳琪銘、鄭寶清、林俊憲、呂孫綾、吳思瑤等21人，有鑑於目前公辦社會住宅租金仍過於高昂，以新北市、台北市為例，最高租金仍近於3萬，超過當地最低生活費甚多，且有空屋過多之窘境發生，顯對於弱勢及青年族群並未有明顯之挹注，援參考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依照各直轄市、縣（市）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訂定為社會住宅每月租金之上限，回歸社會住宅之救濟本質，使社會住宅之租金能夠符合最低公平正義，有效落實照顧弱勢之宗旨。爰此，提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民調顯示，多數租屋族認為，租金能承受的範圍，約占每月收入的20%~30%，按行政院主計處106年6月統計，目前工業及服務業受雇員工薪資平均為44,746元，房租最高承受範圍約為8,900元至13,423元之間，目前社會住宅最高租金仍近於3萬元，對於租屋族無法降低生活壓力，租金上限仍有法制化規定之必要。\n二、根據105年下半年度內政部租金補貼申請戶之已租用住宅者統計摘要表，我國租賃月租金可接受金額約為8000元~未滿12000元之間，惟與目前社會住宅租金差距甚遠。社會住宅設立目的本意為減低國人住屋負擔，並以租代買的方式保有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故社會住宅租金應低於社會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不得超過成為額外負擔，以保障人民憲法所規定之居住權及生存權。\n三、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各直轄市、縣（市）公布之最低生活費，各地有所不同，可平衡在地消費支出，達到公平正義之標準，故於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新增以最低生活費為租金上限。","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8","說明":"一、根據民調顯示，多數租屋族認為，租金能承受的範圍，約占每月收入的20%~30%，按行政院主計處106年6月統計，目前工業及服務業受雇員工薪資平均為44,746元，房租最高承受範圍約為8,900元至13,423元之間，目前社會住宅最高租金仍近於3萬元，對於租屋族無法降低生活壓力，租金上限仍有法制化規定之必要。\n\n二、根據105年下半年度內政部「租金補貼申請戶之已租用住宅者統計摘要表」，我國租賃月租金可接受金額約為8,000元~未滿12,000元之間，與目前社會住宅租金差距甚遠。社會住宅設立目的本意為減低國人住屋負擔，並以租代買的方式保障憲法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權，故社會住宅租金應低於社會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不得超過成為人民生存之額外負擔，以同時保障人民憲法所賦予之生存權及居住權。\n\n三、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各直轄市、縣（市）公布之最低生活費，各地有所不同，可平衡在地消費支出，達到公平正義之標準，故於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新增以最低生活費為租金上限，降低社會住宅租金對於人民之生活負擔，以彰顯設立社會住宅之精神","修正":"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惟每月租金上限不得超過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所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