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billNo":"1080321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3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100"}],"提案人":["李麗芬","何欣純"],"連署人":["鍾孔炤","洪宗熠","劉世芳","趙天麟","鍾佳濱","陳素月","鄭運鵬","陳曼麗","王榮璋","吳思瑤","吳玉琴","劉櫂豪","蔡培慧","李俊俋","林俊憲","余宛如","李昆澤","江永昌","黃秀芳","陳其邁","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mtime":"2024-01-18T21:53: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9-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115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1151","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何欣純等23人，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第三條第一項揭櫫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因此涉兒童相關權利時，應以個別兒童的需求與狀況為基礎，全面評估各種安置機置之優缺點後據以進行兒童之安置；另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對不適任人員之查證義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協助查證兒少機構或課後照顧中心聘僱人員是否有違法之行為，並增訂違反第八十一條規定者，處以罰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應循下列順序為原則：一、安置於合適之親屬家庭。二、安置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三、收容於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四、收容於其他安置機構。」\n二、惟按衛生福利部統計處（104）近三年資料顯示，101年各縣市兒童及少年家外安置計有2,404件，其中親屬安置佔其9%；102年案件量1,725件，親屬安置佔7%；2014年案件量1,822件，親屬安置則僅佔5%。臺灣親屬安置照顧佔家外安置比例偏低，其原因可能肇因於國內親屬照顧通常被視為非正式資源，或者第一線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員執行親屬安置服務仍以機構安置為主要選擇。爰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訂有關安置類型選擇順序之規定原則及補助辦法。\n三、對於從事兒少教育人員或兒少照顧之工作人員者，機構應注意是否有不適法之行為。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新北市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服務模式及生活狀況之研究」，安置機構六成以上兒少在機構居住超過一年以上，近三成機構安置兒少居住時間則長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兒少面臨長時間與機構人員密切接觸、相處，政府以機構應確保工作人員非不適任人員應為對兒少之基本保護，避免兒少遭受二次傷害。\n四、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條文、關於兒少機構或課後照顧中心查證義務與依法停止職務權責之規定，爰增訂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明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規定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第3條第1項揭櫫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於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因此在牽涉兒少的相關權利時，應該以兒少為主體與其最佳利益來考量。\n\n三、借鏡英國經驗，以孩子為中心，為尋求最適合的照顧者，將親屬寄養定為安置主要選項，並持續發展成「親友照顧」制度。「親友照顧」即讓孩子在原生家庭外，可以持續受孩子認識及信任的人照顧，其對象納入如祖父母、姨嬸、叔舅等親戚，或對孩子重要之第三人如老師、父母的朋友、保母、同居人等，以便符合兒童的需求。\n\n四、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應循順序，以親屬優先、寄養家庭次之、再則機構之順序，爰增列第六十二條之一，並按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加入「目前照顧兒童及少年之合適第三人」為選擇之一，俾以確立我國對於兒童安置之準則及回歸家庭之核心價值。\n\n五、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合適之親屬」、第二款有關「目前照顧兒童及少年之合適第三人」，既在兒童安置之順序上有其重要性，政府應給予補助，準用有關寄養家庭之補助規定。","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　對於安置兒童及少年，應以下列順序為安置原則：\n\n一、合適之親屬。\n\n二、目前照顧兒童及少年之合適第三人。\n\n三、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n\n四、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n\n五、其他安置機構。\n\n政府對於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相關服務及措施並補助費用，其補助辦法準用有關家庭寄養之規定。"},{"現行":"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90","說明":"一、100年12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自101年5月30日移由教育單位主政。教育部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授權，於101年06月04日發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n\n二、復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於聘僱工作人員時，除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等相關文件外，地方政府並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及請社政單位協助查詢是否有其他不適任人員情事。\n\n三、又為周延兒少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查詢，現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兒少機構工作人員於聘僱前，檢具當事人切結（同意）書，函請主管機關協助查詢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併請教育部基於行政協助同意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政單位）逕洽教育單位協助查閱新聘工作人員。\n\n四、綜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為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查證，於資訊蒐集及查詢各該相關資訊系統時，應受到相關主管機關之協查，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後段，明文規定必要時相關主管機關有協助查證義務。","修正":"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必要時報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查證。\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賦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積極查證之義務、依法停止職務之權，惟相關規定未設罰則，淪為訓示規定，實際執行成效不彰。\n\n三、爰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違反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未主動查證或查證屬實未依法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修正":"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規定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