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議案名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Kolas Yotaka、鍾佳濱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簡東明等21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10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1600"}],"提案人":["蕭美琴","林昶佐"],"連署人":["何欣純","劉櫂豪","鍾孔炤","洪宗熠","段宜康","鄭天財 Sra Kacaw","葉宜津","尤美女","蘇治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黃秀芳","邱議瑩","鄭寶清","李俊俋","王定宇","呂孫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8-15,19-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9"]}],"mtime":"2024-01-18T21:53: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1154號","laws":["05123"],"提案編號":"1053委21154","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林昶佐等18人，鑑於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禁伐補償僅適用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原住民保留地，致使位於國家公園區及國家風景區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因未經編訂而無法適用，不符本條例第一條所規定受限者應予補償之原則，爰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放寬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保留地即予補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3","law_name":"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一公頃以上。\n\n造林回饋金之額度如下：\n\n一、造林獎勵者：\n\n(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n\n(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n\n(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n\n(四)第二十一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n\n二、禁伐補償者：\n\n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由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n\n(一)民國一百零五年起，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n\n(二)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n\n已依前項規定領取禁伐補償者，其所造之林視同森林法第十條規定之森林。\n\n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入。","law_content_id":"05123:05123:2015-12-18-制定:6","說明":"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禁伐補償僅適用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原住民保留地，致使位於國家公園區及國家風景區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因未經編訂而無法適用，不符本條例第一條所規定受限者應予補償之原則，援修訂放寬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保留地即予補償。是否有當，請公決之。","修正":"第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一公頃以上。\n\n造林回饋金之額度如下：\n\n一、造林獎勵者：\n\n(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n\n(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n\n(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n\n(四)第二十一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n\n二、禁伐補償者：\n\n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且未申請造林獎勵而其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由林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n\n(一)民國一百零五年起，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n\n(二)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n\n已依前項規定領取禁伐補償者，其所造之林視同森林法第十條規定之森林。\n\n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