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6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2人「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11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王惠美","蔣乃辛","王育敏","許淑華","張麗善","柯志恩","黃昭順","江啟臣","吳志揚","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許毓仁","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5"]}],"mtime":"2024-01-18T21:53: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8-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1157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1157","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鑑於發展電子支付為國際趨勢，我國目前電子支付占個人消費支出之比率為28%，不及韓、港、中、星等地區均達到五成以上，推動電子支付之最大效益為驅動地下經濟檯面化，得以維護政府稅基及增加稅收之目標，政府機關應將推動電子支付為重要工作要點，爰提出「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稅捐稽徵法於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全文五十一條，至今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本次為推動我國電子支付，提出本法第十一條之二修正草案，授權財政部應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電子支付發展趨勢，並制定輔導或補助辦法。","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0-04-28-修正:15","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發展電子支付為國際趨勢，我國目前電子支付占個人消費支出之比率為28%，觀察鄰近國家如韓國為77%、香港為64%、中國為56%、新加坡為53%，均遠低於鄰近國家，政府機關應將推動電子支付為重要工作要點。有關推動電子支付之最大效益為驅動地下經濟檯面化，預估一年得增加1,080億元營業稅，可作為長照或社會福利之主要財源。為加速電子支付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達租稅公平。\n\n三、第三項授權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修正":"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n\n財政部應以補助或輔導方式，積極推動電子支付發展，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n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