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何欣純"],"連署人":["許智傑","張宏陸","張廖萬堅","蔡適應","陳歐珀","吳焜裕","呂孫綾","鄭寶清","吳思瑤","周春米","蘇巧慧","李麗芬","吳琪銘","賴瑞隆","劉世芳","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mtime":"2024-01-18T21:54: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7-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1166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2116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何欣純等19人，鑑於國營公用事業單位，如台灣電力公司與中油公司每當要調漲費率時，皆聲稱為反映外在燃料增支成本，然國營事業調整費率的機制，應接受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之監督，若任由自家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逕行決定，恐遭外界質疑。其次，國營公用事業單位，其收費方式採取基本費加實際使用費，實屬長期向國人不當重複加收基本費之制度，儼然失去國營公用事業的成立以「……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之宗旨。加上，國營事業亟具獨占性，其費率調整毫無公開透明之機制，顯已損害國人權益，並違背其理當遵循「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之規定。基此，為避免國營公用事業體恣意調整費率，致油電費波動頻繁，進而影響民生物價，爰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明文訂出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各項費率調整機制，另外，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增修草案，規範現行基本費之收費制度，俾使該制度更加透明化與法制化、符合公平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934:01934:1948-12-31-制定:23","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國營獨占性事業體，初衷乃以服務國人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主，係應遵循本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及「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之標準修正。\n\n三、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水費之調整，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訂第二十條，俾透明化、法制化各項費率費率機制。","修正":"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並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n\n前項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成員應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組成，其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之五分之二，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國營公用事業單位，其收費方式採取基本費加實際使用費，實屬長期不當向民眾重複加收基本費之制度，該制度既不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又明顯缺乏公平性，儼然失去本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之目的：「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即公用事業的成立以「服務人民」為目的之宗旨，爰增訂第二十條之一，以保障民眾權益。\n\n三、國營事業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額外再向一般民眾收取基本費。係參照「電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以及第二項「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之標準，進而訂定公用事業「基本費」：謂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國營公用事業之天然氣事業及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市內電話事業之收費，若定有基本費者，其用戶每月每戶實際使用所需繳交之從量費，及用水費、電費、通信費若高於基本費時，則基本費應不予計收；若低於基本費時，則以基本費計收之。\n\n前項所稱基本費：謂國營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