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1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5/LCEWA01_090405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5/LCEWA01_090405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635/10842006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635/108420063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635/10842006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0635/10842006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施義芳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7070300100"}],"提案人":["施義芳","蘇震清","羅致政"],"連署人":["江永昌","郭正亮","呂孫綾","余宛如","吳焜裕","姚文智","洪宗熠","周春米","鄭寶清","黃秀芳","鍾佳濱","賴瑞隆","陳明文","陳賴素美","王榮璋","邱泰源","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會期":"09-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0","2017-10-24"],"會議代碼":"院會-9-4-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7"]}],"mtime":"2024-01-18T21:54: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0","last_time":"2019-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1177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1177","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蘇震清、羅致政等21人，鑑於離島建設條例制定目的之一為促進離島觀光產業發展，於台灣本島之外的各離島地區得設置免稅購物商店，並給予各項免稅優惠，藉以活絡商業、繁榮地方。然，各地方政府辦理招商時，因於保稅狀態之貨物須加貼中文標示規定，讓免稅購物店經營業者發生退運困難以及品牌進口商商業利益衝突問題，有心經營免稅購物店業者因此卻步，地方政府也未蒙其利。爰此，擬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關稅法」規定，免稅商店進儲供銷之貨物應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且減免各項稅賦；另根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僅能退運或銷毀。\n二、離島地區之免稅購物商店販賣商品，除由外國旅客攜帶離境外，仍有部分國人到當地旅遊購買攜回台灣本島。是類商品實際於離島免稅商店購買，仍屬保稅狀態商品，卻被要求須貼上中文標示，造成業者實務處理困難，甚至屆二年期限後無法退運情況，增加營業成本支出。\n三、為配合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作業實務，並達成促進離島觀光發展目的，爰增訂本條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3","說明":"一、增訂第五項。\n\n二、依本條例所定免稅購物商店所經營販售之進口貨物屬保稅貨物，業者與國外廠商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應稅商店有別；復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期限為二年，逾二年者僅能退運或銷毀，倘貼上中文標示將無法退運，嚴重影響業者營業利潤。\n\n三、配合新增第五項，以下各項依次遞移。","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得免為中文標示。\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