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趙天麟"],"連署人":["鄭寶清","邱議瑩","陳賴素美","郭正亮","黃國書","鍾孔炤","張廖萬堅","邱志偉","李昆澤","許智傑","劉世芳","林岱樺","鄭運鵬","趙正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mtime":"2024-01-18T21:50: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18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1187","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趙天麟等17人，立法院為憲政機關，其組成攸關人民重大公益，應依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訂定之。且「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立法委員選舉應符合票票等值之憲政精神。立法委員之席次分配原則，憲法已有明文。立法委員席次分配應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及第二項「前款第一項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原則。惟現行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應選名額分配方式並無明文規定。為符合憲法票票等值、依人口比例分配及每縣市至少一人之精神，並使每席立法委員代表性更趨一致，遂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立法委員選舉應符合票票等值之憲政精神。\n二、立法委員之席次分配，應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及第二項「前款第一項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原則。\n三、立法委員之席次分配，攸關人民選舉權平等以及立法院之組成，應依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訂定之，惟現行立法委員每縣市應選名額分配方式無法律明文規定，遂提出新增條文修正案以利法制化。\n四、現行第七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分配方式，採用兩個人口基數進行分配，恐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虞。且現行分配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自行訂定，無法律授權，未來中央選舉委員會亦可逕自變更分配方式，恐有侵犯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虞。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分配方式，應以相同人口基數計算，以符合憲法保障票票等值精神，遂提出新增條文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選舉區之劃分，攸關人民選舉權平等以及立法院組成，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文訂定之。\n\n三、立法委員選舉，應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之票票等值精神。\n\n四、立法委員席次分配，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及第二項「前款第一項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原則。\n\n五、本條使用之應選名額分配方式為第四屆立法委員之計算方式，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使用同一人口基數計算。人口數不足人口基數之直轄市、縣市補足一席；其餘直轄市、縣市依人口比例分配席次。符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票票等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每縣市至少一人及依人口比例分配席次之精神。","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選名額計算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以應選名額七十三人除全國總人口數（不含原住民），其商數為人口基數。\n\n二、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為前款人口基數除直轄市、縣（市）人口數（不含原住民）所得商數之整數。分配後仍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市、縣（市）之餘數大小，由大至小分配剩餘名額。\n\n三、各直轄市、縣（市）商數不足一者，保障一席，其餘數不列入前項排序。\n\n四、公式如下：\n\n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分配方式：\n\n直轄市、縣（市）人數（不含原住民）\n全國總人數(不含原住民)／73(應選名額)\n\n=商數……餘數\n\n若商數小於1，則該直轄市、縣（市）保障一席，餘數不列入排序。\n\n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為商數及餘數由大至小排序後能取得名額之合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