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18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許毓仁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6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100"}],"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李昆澤","鄭寶清","鄭運鵬","陳雪生","黃國書","鍾佳濱","林俊憲","鍾孔炤","洪宗熠","趙正宇","吳玉琴","葉宜津","陳曼麗","林靜儀","黃秀芳","邱泰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mtime":"2024-01-18T21:51: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189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1189","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鑑於計程車司機於執業期間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導致其連駕車外出都不允許，顯然比例失當。且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四十九號解釋理由書已宣告本條例該條文違憲，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為保障我國民眾權益，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n\n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6-10-21-修正:5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又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亦為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故上揭自由權利於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要件下，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適當之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爰修正本第二項並吊銷駕駛執照之文字，以維護其行動自由。\n\n三、本法之立法目的係保障不特定乘客搭乘計程車之安全，惟第三項若計程車駕駛人未於執業中侵害乘客財產法益（竊盜、詐欺、贓物），或妨害自由（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至第三百零八條）與妨害風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者，無法推論曾經觸犯系爭規定一所定之罪者，在一定期間內均有利用業務上之便利，再觸犯上開之罪。\n\n四、故限縮以計程車駕駛利用職務之便犯本項之罪，侵害乘客法益，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始認定駕駛有再次利用駕駛計程車出租載客之機會犯罪之虞，為防範該風險而限制其以計程車業務為工作之權利。若非計程車駕駛人於非執業期間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不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修正":"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對乘客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n\n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n\n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82","說明":"配合本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修正，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n\n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現行":"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99","說明":"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資適用。","修正":"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