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議案名稱":"「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姚文智","林為洲","顏寬恒","呂孫綾","周陳秀霞","黃昭順","尤美女","曾銘宗","張麗善","黃偉哲","陳瑩","林俊憲","孔文吉","許淑華","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mtime":"2024-01-18T21:51: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1195號","laws":["07110"],"提案編號":"1082委21195","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鑑於無人車是目前AI技術具體應用的熱門項目，不僅可以增進人類生活的便利性，提供行動不便者、老年人以及某些不適合自己駕駛的人更方便的運輸選擇；甚至因為無需人力駕駛，所以不會受到勞動法令有關工作時數的限制，更加擴大運輸與物流產業的營運能量。然而，我國現行法令並未有關於智慧交通之適用規範，實不利我國發展數位經濟產業與打造亞洲矽谷之目標。爰擬具「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0","law_name":"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管理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作為未來相關無人車進行道路實測立法參考原則。","增訂":"第一條　為因應人工智慧技術於交通運輸工具之應用，並促進智慧交通產業之形成與發展，特制定本條例。\n\n有關自動駕駛車輛之測試管理，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說明":"明訂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參考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以及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對於自動駕駛車輛的分級認定，本條例定義之自動駕駛車輛為NHTSA的level2~level 4，以及SAE的leve2~level 5。","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自動駕駛車輛，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部分自動化駕駛：智慧駕駛系統控制車輛方向與速度，其餘車輛操作由人員控制。\n\n二、有條件自動化駕駛：智慧駕駛系統部分控制車輛，但由人員辨識駕駛環境並可隨時接管。\n\n三、高度自動化駕駛：智慧駕駛系統在特定駕駛環境下完全控制車輛，但人員可隨時接管。\n\n四、完全自動化駕駛：智慧駕駛系統在任何駕駛環境下完全控制車輛，但人員可隨時接管。"},{"說明":"一、交通部會同地方政府訂定道路行駛測試辦法。\n\n二、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管理。\n\n三、自動駕駛車輛須申請許可才得於一般道路進行行駛測試。","增訂":"第四條　自動駕駛車輛未依規定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登記，申請測試許可即行駛公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測試申請。\n\n前項自動駕駛車輛登記、測試許可申請、車輛規格與配備、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定之。"},{"說明":"一、在建構無人車的道路測試規範上，著重於安全與責任，因此本條要求無人車進行道路測試時需有完訓的隨車人員、安全控制計畫及保險措施，並應先繳交一定金額之損害賠償保證金以保障人民權益。\n\n二、無人車的發展須符合社會公益與必要才具有進行道路測試之實益，測試時也要兼顧交通安全。\n\n三、無人車獲准進行道路測試時，仍應依據許可範圍與其他法令規範為之。一旦違反，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變更許可決定。","增訂":"第五條　申請自動駕駛車輛行駛測試許可應包含下列事項：\n\n一、申請人。\n\n二、測試時間。\n\n三、測試路段。\n\n四、自動駕駛技術說明。\n\n五、安全控制計畫。\n\n六、隨車測試人員適任證明。\n\n七、投保證明。\n\n八、保證金。\n\n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n\n前項申請人以自動駕駛車輛所有人為限；保證金之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充分考量公益性、安全性與必要性，始得核發許可。\n\n前項許可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n\n申請人未依許可內容或法律規定進行自動駕駛車輛行駛測試，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說明":"發生事故時須了解原因以作為未來智慧交通發展的借鏡。","增訂":"第六條　自動駕駛車輛於行駛測試期間發生事故，申請人應於一週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事故報告，不得有隱瞞或拖延情事。\n\n主管機關認定事故情節嚴重時，得終止測試。"},{"說明":"為促進智慧交通之整體產業發展，政府有責任蒐集資訊並建立標準，藉由資料共享來促成技術進步。","增訂":"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測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測試紀錄提交主管機關。\n\n主管機關應建立自動駕駛車輛行駛測試紀錄之資料保存與釋出機制，以利智慧交通產業發展。"},{"說明":"無人車之法律責任由車輛所有人承擔。","增訂":"第八條　自動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說明":"政府推動智慧交通之必要步驟。","增訂":"第九條　政府推行智慧交通政策與產業發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每年提出智慧交通發展進度報告。\n\n二、加強智慧交通之經濟研究，每二年發布智慧交通產業白皮書。\n\n三、協助國內企業投入智慧交通產業。\n\n四、定期檢討法規適用與政策執行情形並加以改進。"},{"說明":"人工智慧的發展，需要導入外國資金、技術與人才。","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推動智慧交通之國際合作及人才培育。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