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何欣純","林俊憲","李俊俋","李昆澤","鍾孔炤","劉櫂豪","羅致政","蔡適應","陳曼麗","姚文智","余宛如","莊瑞雄","邱泰源","陳瑩","林靜儀","蔡培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mtime":"2024-01-18T21:51: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21196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21196","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為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維持信保基金承保能量，鼓勵中小企業擴大規模，並提高國內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授信意願，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訂定政府每年捐助信保基金額度下限，對擴大規模之企業維持融資、信保條件於一定時間內不變，並要求主管機關制定獎勵措施，鼓勵銀行對中小企業授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政府編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數額急遽萎縮，101年至105年之決算數，分別為57、39、47、15、26億元，而106年預算數亦維持26億元之數，僅為101年捐助額之一半不到。捐助金額的萎縮造成信保基金承保能力的衰退，以件數來看，104年及105年分別衰退5.5%、4.4%，而以金額來看，則分別衰退10.5%、5.5%，平均金額更從282萬元下降至263萬元，顯示中小企業越來越難透過信保基金獲得充分融資協助。\n二、按信保基金成立宗旨，在於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是以信保基金承保能量的萎縮，將造成國內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度提高，經營條件惡化。我國向來以中小企業為經濟主體，中小企業經營不善，代表整體經濟發展停滯。因此政府有責維持信保基金承保能量，讓有財務困難之業者能有獲得融資協助之機會。爰修訂本法第十三條，明定政府每年捐助信保基金額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一點五（以106年預算案計之，約為30億元）。\n三、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規模，在資本額、營業額、或僱用規模上有所突破，自我提升為中堅企業甚至為大企業，參考韓國2010年「中堅企業育成策略」，對於因擴大投資而使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應由政府負責協調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維持其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不變。\n四、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較弱、逾放比相對偏高，因此相對不易取得銀行授信。而有意願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協助的銀行，也可能受政府逾放比考核的影響，而縮減對中小企業的放款規模。爰修訂本法第十四條，對於相關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之國內銀行，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並調整考核評估的標準，以有效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意願，擴大整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n\n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n\n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03-12-04-修正:16","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近來政府編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數額急遽萎縮，101年至105年之決算數，分別為57、39、47、15、26億元，而106年預算數亦維持26億元之數，僅為101年捐助額之一半不到。捐助金額的萎縮造成信保基金承保能力的衰退，以件數來看，104年及105年分別衰退5.5%、4.4%，而以金額來看，則分別衰退10.5%、5.5%，平均金額更從282萬元下降至263萬元，顯示中小企業越來越難透過信保基金獲得充分融資協助。\n\n三、按信保基金成立宗旨，在於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是以信保基金承保能量的萎縮，將造成國內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度提高，經營條件惡化。我國向來以中小企業為經濟主體，中小企業經營不善，代表整體經濟發展停滯。因此政府有責維持信保基金承保能量，讓有財務困難之業者能有獲得融資協助之機會。爰修法明定政府每年捐助信保基金額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一點五（以106年預算案計之，約為30億元）。","修正":"第十三條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n\n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以上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n\n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其他行業則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n\n三、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規模，在資本額、營業額、或僱用規模上有所突破，自我提升為中堅企業甚至為大企業，參考韓國2010年「中堅企業育成策略」，對於因擴大投資而使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應由政府負責協調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維持其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不變。","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已獲得融資、保證之中小企業，為提升生產力、競爭力而擴大投資，致使其資本、營業額或僱用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協助該企業之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維持不變。\n\n前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law_content_id":"01949:01949:1991-01-18-制定:16","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n\n二、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較弱、逾放比相對偏高，因此相對不易取得銀行授信。而有意願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協助的銀行，也可能受政府逾放比考核的影響，而縮減對中小企業的放款規模。爰修訂本條，對於相關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之國內銀行，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並調整考核評估的標準，以有效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意願，擴大整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修正":"第十四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融資獎勵與調整考核標準，以提高銀行融資意願。\n前項有關獎勵與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