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邱泰源","蔡適應","何欣純","林俊憲","鍾孔炤","羅致政","陳曼麗","劉櫂豪","余宛如","林靜儀","莊瑞雄","李俊俋","陳瑩","姚文智","蔡培慧","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mtime":"2024-01-18T21:51: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888號委員提案第21199號","laws":["04667"],"提案編號":"888委21199","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有鑑於公務員退撫基金即將入不敷出，有破產之可能，有提振基金經營績效、提高收益率之迫切性，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設置基金經理人之績效獎金並制定發放標準，以提供經理人提高經營績效之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受到政府人事凍結、人口少子化之影響，按銓敘部於二○一六年提出的精算報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將在二○一九年首見收支不足，並於二○三一年破產。\n二、為避免基金破產，有效提高基金經營績效，乃維持基金永續之必要途徑。而提高績效之首要措施，便是設置績效獎金，提供積極管理之誘因。為制定獎金之核發標準，爰修法要求主管單位衡量基金收支需求與市場狀況，訂定基金短、中、長期之目標投報率，要求自營與委託之基金管理人戮力為之。\n三、承說明二，獎金核發標準除依據先行設定的各期目標投報率之外，亦須與當期之市場平均報酬率作比較，故於本條要求主管單位依照當前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參考標的之投報率，依比例加權計算收益率之參考指標。\n四、績效獎金之發放，應視情況設定不同條件。當參考指標為正值，亦即景氣相對較好或市場投資績效普遍較高，則基金經營績效不僅須超過目標投報率，也須優於參考指標，使得獎勵。倘若景氣升溫超過預期，參考指標高於預先設定的目標投報率，基金收益率若低於參考指標，便表示經營績效並未勝過市場平均表現，即使超過目標投報率，亦不得發放獎金。\n五、相反之，若發生經濟危機、參考指標為負之時，基金收益率無達標之可能，但若顯著高於參考指標，顯示經理人能在不景氣時有效減少投資損失。「顯著高於」之定義，得以目標投報率與參考指標之平均值，作為基準。例如目標投報率為4%，參考指標為-6%，則若基金收益率高於-1%，在此情況下，亦應發放績效獎金，以作為肯定。\n六、績效獎金應依績效設置級距，所提供之對象，應不分自操或代操，其相關之計算與發放，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訂辦法規範之。","對照表":[{"law_id":"0466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受到政府人事凍結、人口少子化之影響，按銓敘部於二○一六年提出的精算報告，公務員退撫基金將在二○一九年首見收支不足，並於二○三一年破產。\n\n二、為避免基金破產，有效提高基金經營績效，乃維持基金永續之必要途徑。而提高績效之首要措施，便是設置績效獎金，提供積極管理之誘因。為制定獎金之核發標準，故於本條要求主管單位衡量基金收支需求與市場狀況，訂定基金短、中、長期之目標投報率，要求自營與代操之基金管理人戮力為之。","增訂":"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資報酬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的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n前項之目標投報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做成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說明":"承前條說明，獎金核發標準除依先行設定的各期目標投報率外，亦須與當期之市場平均報酬率作比較，故於本條要求管委會依照當前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參考標的投報率，依比例加權計算收益率之參考指標。","增訂":"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照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之市場參考標的，加權計算並公告一年、三年、五年之市場報酬率，作為基金收益率之參考指標。"},{"說明":"一、績效獎金之發放，應視情況設定不同條件。當參考指標為正值，亦即景氣相對較好或市場投資績效普遍較高，則基金經營績效不僅須超過目標投報率，也須優於參考指標，使得獎勵。倘若景氣升溫超過預期，參考指標高於預先設定的目標投報率，基金收益率若低於參考指標，便表示經營績效並未勝過市場平均表現，即使超過目標投報率，亦不得發放獎金。\n\n二、相反之，若發生經濟危機、參考指標為負之時，基金收益率無達標之可能，但若顯著優於參考指標，顯示經理人能在不景氣時有效減少投資損失。「顯著高於」之定義，得以目標投報率與參考指標之平均值，作為基準。例如目標投報率為4%，參考指標為-6%，則若基金收益率高於-1%，在此情況下，亦應發放績效獎金，以作為肯定。\n\n三、績效獎金應依績效與各年期目標投報率設置級距，所提供之對象，應不分自操或代操，其相關之計算與發放，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訂辦法規範之。","增訂":"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應定期公告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一年、三年及五年收益率。當參考指標為正值，收益率若高於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目標投報率之部分，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基金管理人之績效獎金。當參考指標為負值，收益率未達目標投報率但顯著高於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參考指標之部分，亦提撥一定比例做為績效獎金，留待收益率為正值之年度進行發放。\n\n前項之收益提撥比例，應依照收益率高低與不同年期目標投報率之達成，訂定不同級距。\n\n本基金委託經營部分，其績效獎金之發放條件，與第一項相同。\n\n前三項績效獎金之計算與發放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