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9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議案名稱":"「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600"}],"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林麗蟬","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馬文君","張麗善","王育敏","陳學聖","羅明才","林德福","蔣乃辛","林為洲","許淑華","陳宜民","周陳秀霞","曾銘宗","李彥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27"]}],"mtime":"2024-01-18T21:51: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666號委員提案第21210號","laws":["01229"],"提案編號":"666委21210","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係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理由書略謂：「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29","law_name":"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n\n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n\n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n\n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29:01229:2000-01-13-制定:63","說明":"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七號解釋理由書略以，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為充分保障土地所有人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權益，土地因事業之興辦，雖尚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但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時，修正土地所有人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爰增訂第一項後段文字。\n\n二、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時效，亦配套規範之，爰增訂第五項。","修正":"第五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段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該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雖尚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但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時，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n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n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n\n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地上權，得自知悉其權利受侵害時起一年內行使，但自穿越工程完工之日起，經過十年後，其請求權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2000/details"}